1樓:南山馬冬梅
1、保護學生免遭網貸詐騙亟須特殊政策
2、8月網貸政策暖風頻吹,真融寶等頭部平臺成交額**。合規、風控才是頭部平臺贏得先機的關鍵。
3、這就要求網貸機構,進一步落實監管對於備案的要求,加快內部合規整改節奏;提升反欺詐能力和要求,提高風險定價能力和要求,理性對待能力要求較高、流動性要求過強的現金貸類等業務;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於超限額資產減存量停增量,堅決清理,降低餘額資產的集中度;合理引導投資資金,堅決杜絕資金錯配,堅決不提供違規的流動性過強的活期類業務;強化機構自身運營能力,優化團隊,縮減成本(特別是可變成本),提高現金流管理能力;加快建立網路仲裁等高效貸後管理能力,提高違約成本;加快建立行業流動性風險對衝機制,充分發揮產登/存管/信披等即有基礎設施的流動性風險預警的能力;理性面對行業發展,做好同業併購等退出工作,避免併購過程中的欺詐等風險。
2樓:匿名使用者
美麗的感覺就是在有愛情的時候
3樓:匿名使用者
縮小了自己的快樂」是其真實寫照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讓他知道你很在乎這個心事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成功則是刪除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剩下沒看出來**吸引人
7樓:匿名使用者
保護學生免遭網貸詐騙亟須特殊政策
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現在整頓網貸政策有那些
9樓:匯信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監管思路
2023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下發了《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
二、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不得搞資金池
四、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範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鑑於p2p網路借貸行業魚龍混雜、泥沙俱下,省級監管部門可借鑑現代資訊科技,建立相關電子登記、資金託管制度,並做好專項治理工作,方能推動網貸平臺健康發展。
網貸受法律保護嗎?有沒有懂法律的人啊?指點一下,就是有關網路貸款的?
10樓:先生軒
只要網路貸款沒有違反法院的規定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網路貸款的利率高於法律的規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護的。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移動**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化資產、信託資產、**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
(十)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場外配資、**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專案、誇大融資專案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專案名稱、對專案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專案進行重複融資;
(三)在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釋出同一融資專案的資訊;
(四)已發現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拓展資料:
網貸中需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1、電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不少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心存疑慮,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2、注意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p2p平臺在整個借款、投資的過程中起的是居間平臺的作用,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欄中一定是投資人借款專案中的實際借款人,而不會是平臺。這一點,投資人需要注意。
3、區別借款協議和委託協議
p2p平臺常見的電子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借款協議,一種是委託協議。借款協議是投資人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其中p2p平臺為作為第三方出現,也會有擔保公司等作為第四方等;而委託協議則是投資人和p2p平臺簽訂的委託投資協議,是投資人把資金委託給平臺進行投資。
11樓:夏初天心
網貸是新事物,現在還沒成
文的法律保護,但是有一個監管意見出臺。
其實網貸平臺與借款人是一個居間合同,而借款人與投資人是一個標準的民間借貸關係。民間借貸關係想要收到法律保護,那麼你的年借款利息不能超過當年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否則法律是不保護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要貸款!還是???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特麼的法律這個不保護那個不保護!老百姓要你們來幹嘛?吃屎啊?保護有錢人?可笑
關於網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4樓:金果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15樓:有錢花
您好,目前網貸平臺有很多,建議您在選擇時注意
16樓:匿名使用者
好多網貸都是違法的。建議不要去網貸。還是去銀行貸款比較安心。
1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網貸的法律法規有憲法,網貸法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網貸太多或者逾期不還的,可能會被列入失信名單影響到徵信。
網路貸款的法律規定
19樓:金果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關於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三)關於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託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並受法律保護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一、網貸違法的行為:
1、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解讀:防止非法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解讀:網路借貸要遵守個體和個體之間借貸的要求。所有資金全部託管到銀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3、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解讀:保本保息,只有銀行才能做到。如果網貸平臺這樣宣稱,就是誤導誇大。
4、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網際網路、固定**、移動**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專案。
解讀:不能落地,要遵守網路這個性質,不能越界。
5、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貸款是銀行的業務。
6、將融資專案的期限進行拆分。
解讀:專案募集期不能結束,無法有效的監管。
7、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解讀:這是銀行**業務,還是不能越界。
8、開展類資產**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化資產、信託資產、**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解讀:這是資產管理業務,不能越界。
9、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
解讀:網際網路金融不能入侵實體金融。在系統上做到風險隔離。
10、虛構、誇大融資專案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專案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等,捏造、散佈虛假資訊或不完整資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匯出借人或借款。
解讀:做中介,要誠實。
11、向借款用途為投資**、場外配資、**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資訊中介服務。
解讀:要保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虛擬經濟中。
12、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解讀:股權眾籌是又一個網際網路金融領域,不能越界。
13、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網上貸款注意事項:
任何事情都是一把雙刃劍,網上貸款也是,有其利必有其弊,總會有些不法分子會鑽空子,謀取私利。因此進行網上貸款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選擇知名的銀行和金融機構。知名銀行有保障,信譽度比較高。
2、不要被「無息」所迷惑。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同樣沒有付出的貸款是有風險的。
3、要看清合同的各項條款。簽署合同前,要看清各條各項,不要盲目的同意和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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