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農村土地承包繼承法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2021-05-27 09:03:30 字數 4557 閱讀 9817

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明確沒有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繼承法》,你的問題涉及的有《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農村土地承包法》,《繼承法》。

2、其次要明確的是繼承的概念。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也就是說只有當被繼承人死亡後才能發生繼承關係,被繼承人還活著是不能開始繼承的。

所以在你奶奶、你父親、你母親他們活著時是不能開始繼承的。

3、關於被繼承人的財產。根據《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繼承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你奶奶、你父親去世後只有上述合法財產才能被繼承。

4、關於繼承的順序問題。根據《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繼承權男女平等。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你奶奶去世時,你奶奶的遺產應當由你父親和你伯伯兩人共同繼承,如果是你奶奶一直長期和你父母共同居住,則由於你母親盡了贍養義務,你母親也可以酌情繼承一些財產。你父親去世時,他的財產由你母親、你們姐妹幾個共同來繼承,同樣,被繼承人的債務也要由繼承人承擔。

5、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承包地的承包權可以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進行繼承。最高人民法院有如下《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司法解釋: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6、關於農村房屋的繼承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房屋可以繼承,但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是不能被繼承的。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7、關於放棄繼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8、由於你的問題涉及東西較雜,還涉及到分家析產的一些具體問題,以上只是一些粗略的看法和規定,詳細的建議你到當地去找一個律師具體諮詢一下。另外,一家人「和為貴」,錢財乃身外之物,因小失大怎麼都不合算。

2樓:小福星

如果想讓你母親得到最多財產,就要你們這些繼承人放棄對你奶奶和父親遺產的繼承權,需要履行諸多的法律程式,鑑於你家遺產及財產狀況和家庭成員的實際情況,建議到當地律師事務所進行詳細諮詢和辦理,會得到穩妥的處理方法。 因為涉及的土地承包和繼承法很多法律規定,比較複雜,希望你明白。

農村土地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3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土地承

包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二、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麼:

可以。唯有人身權不可以繼承,財產權一般都可以繼承。

不行。從法律規定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即除林地外,其他承包地的承包權不得繼承。

從法理上分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含義是指家庭承包經營權只能屬於農戶整個家庭,而不是屬於其中某一個家庭成員。

因此,當家庭中某個成員死亡的,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產生繼承問題,此時該戶內其他人口都是承包經營權人,應當由其他承包人繼續經營,這有助於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當承包經營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死亡,即家庭整體消亡的,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允許繼承,而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後重新分配,用於解決人多地少的矛盾。

但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型別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並不包含耕地,對於耕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4樓:律兜諮詢1號

不能繼承。我國土地承包法對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未予支援,而確定了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耕地承包經營權模式。家庭成員對於土地承包權在性質上是財產的共有關係,即用益物權的共有。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只要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在,就不發生繼承的問題,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所謂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為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情況下,因為耕地不屬於該戶的私有財產,其承包經營權不允許繼承,該承包經營合同因「戶」這一主體消亡而終止,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或嚴格用於解決農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回耕地時應當將土地上的收益抵償給繼承人

農村土地承包權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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