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老闆工作13年,因身體原因,辭職有補償嗎

2021-03-09 09:41:40 字數 5597 閱讀 1347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提出辭職的話 那隻能看老闆有沒有良心了 願意給你多少是多少 如果是辭退你的話 那至少要補償你六個月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優秀員工

與拙劣員工的區別表面有時並不大,只不過優秀員工比規定的只多作了15%,而拙劣員工比規定的只少作了15%。

優秀員工甚至有時並沒有多作些什麼,只不過優秀員工是主動將事情作完,而拙劣員工往往總是在反反覆覆的催促下甚至是呵斥下才作完----其實他們作的一樣多。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的區別表面有時並不大,當上司在的時候他們都會盡力。自己單獨作的時候,優秀員工會依然盡力。而拙劣員工也會盡力----盡力偷懶。

其實時間長了包括老闆在內的所有人都知道他們背後是什麼樣子。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的區別表面有時並不大,剛到公司沒幾天,優秀員工就發現自己有很多不足,自己必須非常努力才行。而拙劣員工也有很多發現,發現了很多可偷懶的地方。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剛到公司的時候工作都作的不大好。優秀員工沒做好的原因是自己能力不夠、自己努力也還不夠。拙劣員工沒做好的原因是公司環境不好、上司能力不夠、市場本身就是不好。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的區別表面有時並不大,只不過優秀員工會在開會的時候當面提出很多建議,而拙劣員工會在不開會的時候背後提出很多意見----其實他們一樣說得都不少。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都會偶爾遲到。只不過優秀員工少一些,拙劣員工多一些。優秀員工會真心地表示下次一定早起。

而拙劣員工遲到是有很多理由的,車壞了呀、交通堵塞了呀、家裡的鬧錶出問題了呀、老爸老媽忘了叫自己了呀、今天身體不舒服了呀----其實智力正常的人對他們倆的話一樣都不信。

漲工資了。優秀員工會對公司心存感激,而拙劣員工會因為漲工資而罵老闆到現在才漲,更可氣的是有人比自己漲地多。

優秀員工做工作動作快,拙劣員工辭職動作快。

優秀員工遇到困難點子來的快,拙劣員工說謊時點子來的快。

優秀員工遇到客戶笑容很有氣質,拙劣員工遇到plmm(漂亮妹妹)笑容很有氣質。

優秀員工負責了公司新涉足的專案,拙劣員工會在私下四處發表議論:「這行不通,一個客戶都不會有的。」

優秀員工真的找來了客戶,拙劣員工會在私下四處發表議論:「就憑咱們公司這幾個人,客戶不會滿意我們的。」

客戶最後非常滿意,拙劣員工還是有話說:「這樣的客戶下次再也不會再有了。」

優秀員工認為身邊的每一件工作都是自己鍛鍊提高的機會。拙劣員工認為自己的機會只有在跳槽以後才會有。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的區別表面有時並不大,他們都會去學習行業知識。只不過優秀員工用的時間多一些,拙劣員工用的時間少一些。優秀員工學習行業知識是為了把現在的工作做好。

而拙劣員工學習行業知識是為了跳槽以後把工作做好-----真跳槽了,他就會又等下一次跳槽了。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都很崇拜比爾蓋茨。只不過優秀員工覺得相比之下自己很渺小無能,應該多向周圍的人學習。拙劣員工覺得相比之下自己周圍的人很渺小無能,根本不值得自己欣賞。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的區別表面有時並不大,當看到有同事在明顯偷懶時,優秀員工會為公司的業績著急,萬般無奈下甚至會去提醒上司。拙劣員工看到有同事在明顯偷懶時也會很著急,著急自己的工作如果也那麼偷懶就會很容易被發現的。如果有機會提醒上司,他也會去提醒上司-----提醒上司給自己換換工作。

優秀員工與拙劣員工都希望自己能夠得到賞識與升職。優秀員工知道要想升職,首先要與領導配合好,要與其他部門配合好,時時處處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想問題。只有這樣的人才能放在更重要的崗位。

拙劣員工想升職,時時處處給別人拆臺,時時處處從自己的角度想問題,以壓低別人抬高自己。

優秀員工上班時有時**很多,當然是業務**。拙劣員工無論在任何崗位上都會**很多,當然是私人**。(包括簡訊)

優秀員工上班經常愉快地笑,因為他剛才完成了一件麻煩的工作。拙劣員工上班也經常愉快地笑,因為他剛才給新來的漂亮女同事講了一個黃色小笑話。

優秀員工開生日party儘量請來上司、老闆,他真心的認為上司、老闆是自己的良師益友。拙劣員工絕不會這樣,怎麼可以向階級敵人請地送禮?

拙劣員工當然從不作自己分外的工作。優秀員工也沒覺得自己作過什麼分外的工作----公司的事都是應作的工作。

拙劣員工工作時總需要別人提醒。優秀員工工作時總能提醒別人。

拙劣員工丟三落四,很多事情怎麼也回憶不起來了。優秀員工回憶不起來了的事情能查閱自己的工作日誌。

拙劣員工接手一項工作會問很多問題:「為什麼要幹這個」、「應該怎麼去幹」、「為什麼不讓別人去幹」。優秀員工接手一項工作會立刻愉快地興奮地去作,並且反覆默默地問自己「我怎樣才能幹得更好更快」。

拙劣員工總是在工作中擔心,患得患失,怕付出後回報不夠。優秀員工也總是在工作中擔心,怕出什麼紕漏,沒有作的更好。

4樓:富浚丁雪瑤

你可以勞動局投訴

單位不許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他違法了

在公司工作了十幾年的老員工,主動辭職有勞動補償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自身原因主動辭職

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補償。只有在違法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具體如下: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其中只有第1種情況下,才有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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