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跟高利貸的區別套路貸和高利貸的區別

2021-03-10 09:25:38 字數 5323 閱讀 6916

1樓:鑽誠投資擔保****

信貸:簡而言之就是靠自己個人或企業的信用機制來提供貸款給需方的一種融資內服務。

信貸它有如下特徵:容

1.是無抵押、無擔保的,不需要用任何財產或別人的擔保來為這筆貸款負責;

2.在放款前所需要的資料絕對是影印件的,並不會收客戶的任何原件;

3.正規的信貸公司絕對是證件齊全的,並且是小額信用貸款;

4.貸款額度一定最高是幾十萬而已;

5.利息大概也是7%左右;

6.還款方式是等額本息。

高利貸:簡稱高利息的貸款。

高利貸它有如下特徵:

1.需要抵押、需要擔保,萬一出現壞帳,被抵押之物可能要易手他人;

2.放款前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作為介紹費用;

3.辦公場所不固定或非常的隱蔽;

4.貸款額度稍高,但要根據你個人的被抵押的資產狀況進行評估或分析;

5.利息大概在2分多左右;

6.還款方式不定;

7.還款期限不定,或五天一結帳或10天一結帳。利息是利滾利的。

以上是信貸公司和高利貸的最顯著最明顯的區別,信貸嚴重的戳傷了以前的高利貸市場,是正規的融資渠道之一。

2樓:哦喲我的天啊

利息區別!2.3%以上都是高利貸!

套路貸和高利貸的區別

3樓:華律網

「套路貸」案件主要特點是,以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借款合同,虛高金額達一倍甚至數倍,再以各種方法制造藉口,以被害人違約為由,迫使被害人按照虛高的借款額還款,隨後利用被害人無力還款的困境,迫使其以新的借款進行平賬,而新的借款又重複前面的步驟,大幅度地壘高借款金額。「套路貸」中,借款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此外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也不同,「套路貸」中犯罪人為達到佔有虛增借款的目的,往往採取「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違約」。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4樓:蘇木槿華

一、行為目的不同。

1、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

2、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二、手段方法不同。

1、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

2、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

三、侵害客體不同。

1、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

2、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四、法律後果不同。

1、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2、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5樓:

1、行為目的不同。

「套路貸」目的是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2、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

「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

3、侵害客體不同。

「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後果不同。

「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雙方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36%)是受法律保護的。

5、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

「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

6、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6樓:匿名使用者

有個叫桓昌的貸款公司也是套路貸。是高利貸。他是違法的嗎?可他那也害慘了很多家庭。請求把桓昌黑心貸款公司哪些人繩之以法、

7樓:巨蟹私借無抵押

「套路貸」五大「套路」

據瞭解,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個罪名,是今年以來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套路貸」犯罪案件。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套路貸」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徵:

一是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

三是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

四是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

五是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只拿五千元損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佈的案例中,寶山法院審理的瞿某等詐騙案就綜合運用了上述「套路」。該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誘騙其借款4萬元。之後,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貸16萬元給杭。

杭某當場取現12萬元還給瞿某,餘下3.5萬元交給傅某等作為中介費,自己實際只拿到5000元。7個月後,瞿某等人以上述16萬元借款已「利滾利」達90萬元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轉而又以抵押名下房產借新貸還舊貸,誘騙杭某從家中偷出房產證,並帶杭某至本市某房產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160萬元的**將價值194萬元的房產過戶給馬某。

在此期間,瞿某還先後轉賬22萬元、42萬元給杭某進行資金走賬,以對應其讓杭某寫的90萬元借條數額,後杭某均全部取現交還給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馬某的房款後,讓杭某先後匯款5.2萬元、90萬元給其,由此讓杭還清欠款。

後該房產被馬某以182.5萬元的**銷售給楊某,楊某付清全款。今天,寶山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二十六萬元;判處作為中間人、同夥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二萬至七萬不等;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杭某經濟損失。

「套路貸」不是一般高利貸

據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長段守亮介紹,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

(2)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

「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依法從嚴懲處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今後,上海法院將在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的思想指導下,用準、用足、用好法律,確保在法律上嚴懲,在經濟上重罰。」黃祥青說。

據黃祥青介紹,上海法院將在四個方面進行「從嚴」懲治。

第一,定罪上從嚴。「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

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第二,犯罪數額認定上從嚴。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第三,犯罪組織認定上從嚴。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第四,量刑上從嚴。對於「套路貸」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團伙中的主犯,依法從重處罰。對於有財產刑規定的,加大財產刑的判罰力度,對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條件。

對於一般參與的從犯,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區別於首要分子和主犯,從輕處罰。

據悉,「套路貸」犯罪案件屬於新型別案件,相關法律適用問題較多,處理難度較大。上海高院對「套路貸」犯罪法律適用中的疑難爭議問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並於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認識「套路貸」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真把握「套路貸」犯罪的主要特徵,準確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今天宣判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案件的審判長均為相關法院的副院長或刑庭庭長,不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院特邀監督員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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