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派處所的處理期限是多長時間啊

2021-05-14 13:33:49 字數 5109 閱讀 5092

1樓:匿名使用者

1、派出所處

復理屬於治安案件的民制事糾紛,bai一般都是先調解du,調解不成的,或者達成zhi調解協dao議後,當事人拒履行的,派出所會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進行處罰,糾紛事項建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一般不超過三十日;案發重大複雜的,經上級公關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3、至於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時間期限,一般都隨著辦理治安案件的結束而結束,例如治安處罰後仍沒有達成調解的,派出所也就不會再調解了;

4、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2樓:法律快車專家

一般來說派出所只是調解一下,你不同意他們也沒辦法。

請問派出所調解民事糾紛期限是多長時間

3樓:手機使用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因此,雖然法律對於派出所調解的時間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將案件處理完畢。

民事糾紛派出所是怎麼處理的

4樓:華律網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鬥毆等情節,公安局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

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

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

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5樓:雪人晒太陽

一般民事糾紛,警察派出所接警後,也會介入民事糾紛的協商解決,防止糾紛進一步升級,能夠確定非違法犯罪行為,屬於民間糾紛或民事糾紛時,是勸解促合,通過明法析理,讓當事人知之自我過錯或不當,達成雙方諒解,止息糾紛,這屬於行政調解的範疇。

能調和成功最好,不能調和的,建議通過親朋好友、單位、居委、村委、民間調解機構等進行協商,如果還不能解決的,只能向法院起訴了,讓法院進行調解了,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

6樓:少先隊o大隊長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如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派出所的民事調解遵循的是 雙方自願的原則。也就是說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以通過派出所出面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至於具體怎麼處理這個是看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思。並沒有一定的參照標準。

如果鑑定為輕傷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一是要求加害方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可以要求加害方民事賠償(也就是經濟賠償)。如果鑑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正常情況下,頭縫合**針派出所應該對加害方進行行政拘留。

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督察或所在地的檢察院投訴,同時要求派出所對你的傷做傷害程度鑑定,如果構成輕傷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不需要花訴訟費。

派出所本來就不處理民事糾紛,只是作為中間人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那就是你們自己的事情了,派出所會建議你們通過正規的司法途徑解決,也就是去法院訴訟。

可以通過法院起訴他們。你們證據比較充分,有驗傷報告,不管派出所和他們有沒有關係,只要你們報了警,派出所肯定有備案的,你們可以到法院起訴他們並要求做出一定賠償。

如果派出所不作相應的調查,也不對此做出處理那也可以以不作為起訴他們。

此案應該是屬於故意傷害他人罪,應該是屬於刑事案件了。但是對於打架派出所一般是按普通治安案件處理的,會要求雙方進行和解。

單純的民事糾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所以民事糾紛派出所無法處理。

7樓:律師張立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民間調解一般不要求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張三與李四兩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倆又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夫妻的一方或雙方請來本村的長輩張伯當和事佬,夫妻倆在張伯的勸說下,相互諒解,化干戈為玉帛就是一種民間調解。

人民調解對第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人一般是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中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如:

村民甲向村民乙借款五百元,約定一個月後償還。屆時,村民甲耍賴不還,村民乙向村委主任投訴,要求村委主持解決。村委主任指派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張某對村民甲進行說理教育。

在徵得村民甲的同意下,張某主持對村民甲與村民乙借款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村民甲償還了村民乙的借款項五百元。就是一種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

隨著人民調解的發展,有的地方已開始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如廣東的東莞就開始了按企業所屬組建、實施鎮、村兩級管理的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行政調解中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必定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如甲毆打乙致傷,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同時,在徵得甲乙同意後,一併對因甲乙之間因毆打而導致的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就是一種行政調解。又如甲村民張三與鄰村乙村民王二因灌溉用水發生糾紛。雙方無法達成用水協議。

糾紛鬧至鎮**,鎮**指派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進行調處。經調處,達成調解協議。屬典型的行政調解。

此外,調解還有依其他法律規定成立的組織主持調解。如消費者協會依《消費者權益保**》的規定,可以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用人單位內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依《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進行調解。等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裡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引起的民事糾紛。

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8樓:濟南程律師

1、公安機關嚴禁介入經濟糾紛(民事糾紛),但在處理某些治安案件中,可以就其中的民事賠償問題作出調解。

2、司法實踐中,很多涉嫌詐騙罪等經濟犯罪案件多由合同、債務等普通經濟糾紛案件演化升級而來,一個案件到底屬於民事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犯罪案件有時候界限是很模糊的,實踐中難免有將貌似詐騙案件實為民間經濟糾紛案件作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的情況出現。其實,詐騙類案件與合同、債務等普通經濟糾紛案件是有本質區別的。公安部對於公安機關是否應當對經濟類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也是有明確規定的,《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2023年3月15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2023年4月25日)都有明確規定:

工作中,必須劃清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界限,決不能把經濟糾紛當作詐騙等經濟犯罪來處理。嚴禁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問題的處理。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幹預。

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各地公安機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

要正確區分詐騙、走私等經濟犯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準確定性。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

3、但在輕微傷害等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可以做相關調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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