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期是多長時間,民事案件的執行期限

2022-03-19 16:10:50 字數 5024 閱讀 2645

1樓:華律網

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樓:李建成律師

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法院執行期限是6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講,申請執行的期限從判決生效(一般收到判決書後10~15日生效)後的2年內。

申請執行後,經過執行(含強制執行)後都未履行清楚判決賠償義務的,債權人知道債務人(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去執行。

其中每次執行不到財物都可對被執行人採取15日內行政拘留,每年可執行多次相應也可行政拘留多次。如果不出現終結執**況的,履行一輩子,死亡後都得以名下遺產折抵。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是可以終止執行的: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並且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4樓:我的第七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案件的執行期限

5樓:小魚教育

六個月。

202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嚴格規定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

其中第一條究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

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你的案子是勞動爭議,如果對方沒上訴,即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你說對方單位有錢,而又無正當理由提出延長執行期限,那麼法院會在六個月之內執結完畢,會給你執行款。

你應當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立案庭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同意立案執行,會將執行卷轉交給執行局,執行局會在接到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給其規定履行義務期限。

如果其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執行局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以防其轉移財產。

如果對方提供擔保財產,並承諾什麼時候履行,你同意對方做法;

或你們達成和解協議,則執行局會同意你們的意向。

6樓:懶懶落花

民事案件的執行期限為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拓展資料

執行時效是訴訟時效的一種,指債權人依據人民法院的勝訴判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當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申請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7樓:牧雲居士

六個月。

我在法院執行局工作了近半年,說說我的意見,以供參考!

202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嚴格規定執行案件的執行期限。

其中第一條究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你的案子是勞動爭議,如果對方沒上訴,即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你說對方單位有錢,而又無正當理由提出延長執行期限,那麼法院會在六個月之內執結完畢,會給你執行款。

你應當向法院立案庭申請執行,立案庭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同意立案執行,會將執行卷轉交給執行局,執行局會在接到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給其規定履行義務期限。如果其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執行局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以防其轉移財產。如果對方提供擔保財產,並承諾什麼時候履行,你同意對方做法;或你們達成和解協議,則執行局會同意你們的意向。

如果對方在承諾期限內沒履行你們達成的協議,你可以執結向執行局反應,執行局會強制執行。

查封對方單位帳戶,凍結帳戶資金,劃撥帳戶現金,或扣押對方其他財產,都無需你掏錢,都是法院執行局乾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院解釋,一般為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

若干期限的規定

【釋出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2007-01-01

為確保及時、高效、公正辦理執行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承辦人。

第三條 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執行措施的,經批准後可立即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四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第五條 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第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

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式。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不動產、車輛、機器裝置、智慧財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第七條 執行中採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第八條 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九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需進行聽證的,合議庭應當在決定聽證後10日內組織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承辦人應當在聽證結束後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

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執行措施的實施及執行法律文書的製作需報經審批的,相關負責人應當在7日內完成審批程式。

第十三條 下列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

2.暫緩執行的期間;

3.中止執行的期間;

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

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第十四條 法律或司法解釋對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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