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達網法律諮詢
1、未經允許私自外出,不是因為工作任務而受傷的,單位不承擔責任。
2、如果請假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途中而受交通事故傷害的,單位不承擔責任。如果請假外出,並能認定屬於提前下班回家的,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我個人認為也屬下班途中,可參考下面的第3點處理。
3、國家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法》規定,如果是上班或下班時候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傷害】的,只要是「本人在該交通事故的發生不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就應認定屬於工傷範疇,可以按工傷保險理賠,【理賠後仍有不足的損失部分,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沒有給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造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理賠待遇的,則單位全部負責所有費用的賠償責任。
如果該交通事故是自己需要「承擔大部分過錯責任」的,或者不是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如自己扭傷、被砸傷等),則就不屬於工傷,則工傷保險不需理賠,單位也不承擔責任。但如果受傷後需要【住院**】的,全部「社會保險」中所包含的【醫療保險】會承擔相應的住院報銷理賠費用,單位不需承擔責任。
如果單位連社保也沒購買,那麼,該次住院中本該由【醫療保險】支付的部分,不能享受的這個保險待遇的損失部分,需由單位承擔賠償。
--------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法》(2023年修改)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每個公司的政策不一樣,建議直接撥打投保公司**諮詢
員工在請假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其所在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3樓:若兒蕀淧櫼
勞動法有一條明確指出:員工在上下班正常返還的途中如有出現安全事故,公司應負其責!如在外旅遊或做其他事件中發現事故公司則不負其責,如有購買保險則由保險公司負責!
詳情請參《2023年勞動法條例》
怎樣避免生活中的意外事故
我是一個很惜命的人,這輩子最害怕的事就是死,我怕死真是怕到了一定境界,小時候受一點傷就會問媽媽 這樣會不會死啊 然後大哭,記得上小學的時候有一次拿著掃把在操場打掃衛生,掃把上的刺扎到了手指,本來只是很疼,後來又人說不挑出來的話會隨著血液流進心臟然後你就死了!一聽這話真是嚇個半死,費了千辛萬苦不管怎樣...
交通意外事故所賠償多少錢
和交通事故是一樣的,賠償專案包括 醫療費 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 住宿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必要的營養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 如果構成殘疾還可以要求賠償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 護理 繼續 實際發生的必要的 費 護理費 後續 費 如果造成死亡並可以要求賠償 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
請問一下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有什麼區別
1 認定不同 交通事故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 身 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意外事故,並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儘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 客觀歸罪 有悖於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2 構成要素不同 交通事故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