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拿著一把刀要殺你,然後你把刀搶過來把對方殺了,算正當防衛嗎

2021-03-20 22:31:53 字數 5341 閱讀 4732

1樓:山人來也

不算,你搶過刀,犯罪就己被制止,你反過來刺他,你起碼是故意傷害,如果他在刺你的同時,你用磚把他砸死,就是正當防衛。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一刀致命,肯定算,如果很多刀,就要分析了

3樓:匿名使用者

算,可是也有防衛過檔的責任

別人要拿刀砍我,我把他的刀搶過來砍他一下,這算正當防衛麼

4樓:獨一不二丶

不屬於正當防衛,應屬於防衛過當,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別人砍你你可以報警,錄影取證,如果他不停止對你的追砍,你以制止他對你的追砍而採取措施,才是防衛。這個措施不一定是砍傷對方,可以是其他足以制止的行為。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北京2023年12月19日電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4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也入選其中。

這4個指導性案例分別是陳某正當防衛案、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於海明正當防衛案、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陳某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一般防衛的問題,要旨在於「在被人毆打、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

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客觀後果,但是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涉及民間矛盾,這起指導性案例針對的是防衛過當問題,明確指出在民間矛盾激化過程中,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輕微人身侵害行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但防衛行為的強度不具有必要性並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的,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和侯雨秋正當防衛案,針對的是特殊防衛的問題,分別明確了「**」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認定標準。

受執法理念和執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各地對正當防衛的尺度把握不夠統一,立法設計正當防衛的初衷在司法實踐中並未得到充分實現。

對此,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表示,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已經相對比較完整,只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就可以充分啟用實踐中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的問題。

最高檢釋出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就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懲惡揚善,弘揚正氣,保護見義勇為,向社會釋放正能量。

這4起指導性案例主要明確了正當防衛適用標準,也就是正當防衛中對防衛界限和「度」的把握問題。孫謙認為,正當防衛權利不能濫用,一方面對法與不法明確的犯罪、反擊型案件,要鼓勵大膽適用正當防衛,糾正以往常被視作「正常」的保守慣性,避免對防衛行為作過苛、過嚴要求;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也不能矯枉過正,防止「一刀切」「簡單化」。要堅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常見的比如「假想防衛」「挑撥防衛」「事後防衛」等,都不是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在一般防衛中,要注意防衛措施的強度應當具有必要性。對於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侵害行為,以及親屬之間發生的侵害行為,在認定防衛性質時要仔細分辨,查明細節,分清前因後果和是非曲直,審慎作出認定。

5樓:周律師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你的這種情況是需要具體來分析當時對方構成您危害的具體的情況的,如果將其刀搶下之後對您沒有威脅的,則您可可能屬於防衛過當了。如果還是有威脅的,則還是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的。

6樓:萬科全通

中國的正當防衛就是不要防衛

如果有個人拿著刀要來砍我,我把他刀搶過來把他捅死算犯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把刀奪過來後就標誌者對方侵害已達不到「造成重大損害」,並且對方沒有繼續往回搶奪到的行為,把他捅死就屬於防衛過當,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於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

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則不存在正當防衛。

過失致人死亡罪相關說明本罪的主要特徵是:

(1)(正)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該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即過失殺人必須有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發生,才構成本罪,所以,過失殺人無未遂。

(2)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前者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後者是指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案例: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3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防衛過當,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要從兩方面來分析。

1、當你把刀奪過來後就標誌者對方對你的侵害已達不到「造成重大損害」,並且對方沒有繼續往回搶奪到的行為,你把他捅死就屬於防衛過當,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當你把刀奪過來後就標誌者對方對你的侵害已達不到「造成重大損害」,但對方有繼續往回搶奪到的行為,還有可能對你的侵害已達到「造成重大損害」,你把他捅死就不屬於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任何事情都有很多多發性和它自己的特點,在這我只說兩種可能,其他的你可以參照分析。

假設,拿刀人只是想嚇嚇你,那你把他弄死肯定是犯法了(一些法律術語我就不用了),應該算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是情節會很輕。

如果拿刀人想殺你,這時候你把他殺了 ,這就是正當防衛瞭如果你搶下刀,對方已經放棄反抗,或者沒有反抗能力了,你把他殺了,那肯定是故意殺人了,有時候說好點就是防衛過當,也是犯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屬於正當防衛,不屬於犯罪行為

11樓:張勇律師

這個是屬於自衛的行為不犯法

12樓:後_生

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但是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

你這個案例欠缺細節 不好判斷

13樓:藍色雲白色天

當當事人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所做出的反擊行為,稱為正當防衛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要看當時具體情形而定了~

有人拿刀砍我,我把刀奪過來把他砍傷,算正當防衛嗎? 5

1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的法律來說算防衛過當,通俗易懂的解釋就是,他拿刀砍你,哪怕已經砍了你幾刀想把你砍死,這期間你奪過了刀,但不能砍他,因為你刀奪過來後砍他就屬於防衛過當了,你奪過刀後,哪怕他拳打腳踢想打死你,你也不能用刀砍,砍了你就是防衛過當,這就是目前的法律,如若你不想犯法,很簡單,他想殺你,讓他殺,你奪刀反抗砍他就是犯罪,醉了嗎?我看了都想笑,但這就是法律,呵呵

15樓:知道法也團隊

不屬於正當防衛,應屬於防衛過當,雙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別人砍你你可以報警,錄影取證,如果他不停止對你的追砍,你以制止他對你的追砍而採取措施,才是防衛。這個措施不一定是砍傷對方,可以是其他足以制止的行為。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它應該符合四個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16樓:咦黑幕

根據最新法解釋,你這個是屬於正當防衛,不再屬於防衛過當。

http://****86eye.***/?p=167,可以參考這四個有關正當防衛的案例,出自華夏觀察。

17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理論上,必須同時具備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物件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

拘留可能是為了調查事情起源等等.

18樓:柒師兄

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簡單地說,你既然已經奪過刀,侵害人對你就不造成威脅。此時你已經阻止了侵害人對你的侵害,正當防衛到此時為止。你再拿刀砍對方,顯然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人。

你所犯的其實是最簡單的對正當防衛認識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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