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奶思呀呀
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相鄰關係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有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
《民法通則》對於相鄰關係的相關規定:
第83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100條「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予以准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01條「對於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礙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予以支援。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
」第102條「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103條「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窯等或者種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總則並沒有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相鄰關係的規定是在民法通則中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相鄰關係的內容有哪些
3樓:阿元
民法總則沒有關於相鄰關係的具體規定。
只有物權法有規定。而且是單章進行規定。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民法總則關於相鄰關係的內容是怎樣的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相鄰關係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主要是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民法總則對相鄰的物權是怎樣規定的
5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我國《民法總則》中沒有相鄰關係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對於相鄰關係的規定,主要是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總則相鄰權的種類有哪些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民法總則相鄰權的種類包括:
1、相鄰通行權: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時候,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出行;
2、施工相鄰權:指的是你在修建、裝修房屋的時候,不能影響鄰居的生產、生活,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佔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佔用方應當賠償;
3、管線相鄰權:指的是在鋪設電纜、管道、架設電線及其他空中線路時,如果必須經過相鄰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時,相鄰他方不得拒絕或妨礙,但確對鄰居造成的一定的影響,雙方可確定一定的金額的賠償;
4、用水相鄰權:這個包含兩點,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獨佔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
5、防險相鄰: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時候,相鄰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產範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如果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一方有權提出異議;
6、環保相鄰權:有以下兩點,1、相鄰人在排汙排廢的時候,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生產和生活。2、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7、通風采光權:指的是建設和使用房屋時,不得影響相鄰一方通風和採光。
8、地界相鄰權:指相鄰兩方的土地相鄰,一方不得影響另一方的正常使用;
9、共牆相鄰:指的是同一個牆壁被兩個相鄰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響另一方,一方不能隨意拆除,共牆的維修應或翻建,要由雙方共同協商,費用共擔。
為了協調領裡關係,民法總則對相鄰權做了規定,對於鄰里之間,各方在使用共有不動產,或者使用他人不動產時,需要以不損害他人的權益為前提,民法總則相鄰權的設定,為物權法等其他民事法律規範對相鄰權做詳細的規定提供力依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總則物權是包括哪些規定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抄,《民法總則》物襲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總則》關於物權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總則中有沒有關於共同侵權的規定
8樓:商法通
是有的,對於共同bai侵權責任的具du體內容,討論的主要zhi問題是:
一、規dao定共同侵權責任的專本質特徵屬
立法機關傾向於仍然採用《民法通則》第130條的內容,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草案》傾向於採納原來的司法解釋中關於「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共同危險行為,是一個確定的立場。爭議在於,如何規定共同危險行為人之一的免責條件。《草案》的基本意見是: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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