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受理我的案件,派出所一直不處理案件,我該怎麼辦?

2021-05-22 06:34:07 字數 1493 閱讀 7920

1樓:秋子默

屬不屬於派出所管轄要看你報的什麼案,告她什麼罪.

你如果告她詐騙,那肯定是不成立的,而且又有合同,派出所完全可以推.

就本案看,由於數額較大,你可以告他侵佔罪.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別人委託保管物,遺失物或是埋藏物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你的案子由於這個中間人不是出租人,對出租屋沒有所有權,所以她沒有權力收你的押金,但簽訂合同的時候,她以出租人委託為藉口收了你的押金,實際上在你們之前產生了一個代管關係.或是說她與出租人之前存在著一個代管關係.而現在她用代管人的身份非法佔有了這筆押金.

近兩萬元,此數額已超過侵佔罪的最低標準2000元,故你大可以報警,依照刑法第270條告她侵佔罪,侵佔數額即你的押金.罪過不小哦.

如果派出所還是不管,你可以去主管該所的公安局直接報案.如果公安局不管,可以去檢察院報案.

至於你和出租人之前,如果你想繼續承租,還是先行協商的比較好.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不構成詐騙罪,建議拿起法律**對他追究法律責任,並賠償你的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5樓:通州監所

的確是合同糾紛,因為你知道事情的真實情況,不存在被騙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到法院起訴,主張合同無效,讓其退還押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都是穿一條褲子的!國家機器!是不會幫百姓辦的!以後小心罷,買個教訓!

派出所一直不處理案件,我該怎麼辦?

8樓:

治安案件辦案期為30天,可延長30天,追訴期為6個月,首先確定派出所是否受案,如果已經受案,就書面提出不調解(留存證據),如果超過60天沒有處理,可向法院起訴公安機關不作為

派出所不受理合理案件怎麼辦

9樓:旗木厝

有證據的話直接起訴就可以 了

派出所的權利

公安派出所職權範圍,是權力不是權利,一 預防 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 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 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 管理槍支 彈藥 管制刀具和易燃爆 劇毒 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 對法律 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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