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定,我國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有哪些,為什麼?

2021-05-25 13:41:09 字數 1812 閱讀 8229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司法》對一人

公司的規制如下,首先何為一人公司?所謂一人公司,是指一**東(自然人或法人)投資,並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一人公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一人公司僅指一個自然人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額或股份的公司:

廣義的一人公司指一個自然人股東或一個法人股東或一個財政主體持有公司全部出資額或股份,或者名義上具有多**東但實際上為一**東所控制的公司。

在公司發展形式的歷史沿革上,一人公司最初以一種事實形態出現。世界各國的立法對一人公司的態度一般都經歷了普遍禁止到逐步有條件承認存續中的一人公司,再發展到承認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發展歷程。在我國,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對公司的全部財產享有法人所有權,並以公司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股東除享有一般股東權之外,還享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甚至經理的權利。

經過我從網上,教科書上的學習,初步瞭解到我國公司法對一人公司的規制:

①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公司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規定為3萬元人名幣並且允許分期繳付出資,但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為10萬元人民幣並且一次性繳付

②限制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的數量,對於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③確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④加大一人公司的處罰力度,這是為了保障一人公司的健康有序發展。

我國法律對一人公司的態度並非完全一樣,它因公司的不同類別而有所差異。並且,設立時的形式意義的一人公司僅允許在個別公司類別(外商獨資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存在;

設立後的形式意義的一人公司則在較廣的範圍內缺乏法律的規範。

這種立法現狀所造成的法律後果在於:

首先,公司法僅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體現了立法對內資與外資、非國有資本與國有資本的區別對待,即國家法律重視外資和國有資本,而歧視內資和非國有資本;因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兩種資本在市場競爭的舞臺上很難公平的較量,這種做法違背了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的,同樣也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其次,公司法禁止其他形式的一人公司的設立,必定會導致規避法律行為的大量出現。因為****以有限責任為其基石,一旦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公司股東的經營風險將大大增加,隨著現代市場經濟關係的越來越複雜,任何型別的投資者都希望在經營活動中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個人企業主同樣也不例外。

但是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廣泛的承認一人公司,之所以不廣泛的承認一人公司的原因主要是:

①一人公司欠缺社團性。

②承認一人公司將使傳統公司法面臨較大沖突。

③承認一人公司對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不利。

④一人公司極易濫用公司法人格。

⑤中國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有關規定:

1、一人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十萬元。

2、一個自然人只能註冊一個一人公司,但可以以法人的名義註冊一人公司。

3、一人公司不設立股東會,公司的事務由股東決定,但需要以書面的形式。

4、一人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5、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

6、一人公司要在年終編制財務報表,並交給會計事務所審計。

7、投資人的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無法區分時,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8、可以不設立監事會,但必須有監事。若設立監事會監事的人數至少是三人,職工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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