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五月出走
是這樣的。
一般情況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直接故意:對要發生的結果持期望的心理。(我就想這樣。)
間接故意:對要發生的結果持放任的心理。(出什麼事我不在乎。)
疏忽大意的過失: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比如亂穿馬路,應當知道有危險,但根本沒想那麼多。)
過於自信的過失:它是指行為人已經預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比如酒後駕車,知道不對,但是覺得自己肯定沒問題。)
一般涉及認定的時候,故意所負擔的責任要重於過失所負擔的責任。
實際情況還可能涉及輕過失與重過失之分,比如給病人打針,同樣是把一種藥錯當另一種給病人注射,但是主治醫師犯這樣的錯所承擔的責任應該比一個**所承擔的責任更重。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觀過錯,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主要存在於刑法、民法等領域,一般情況下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主觀上有過錯,這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在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過錯。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持的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簡述主觀過錯及在不同法律部門中的作用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法上,承擔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存在著
過錯。刑法意義上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在民法上,主觀過錯通常情況下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之一。
民法上承擔民事責任通常還需要具備其他三個條件——違法行為、損害結果,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民法上的過錯是指當事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給他人的合法權利帶來損害,在主觀上對這種損害持放任或者希望的態度
過錯與重大過失的區別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多用於民事,側重於客觀方面。用於刑事多指被害人的行為。
過失多用於刑事,與故意相對而稱,主要指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過失分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
從概念的邏輯關係上講,我認為,過錯應涵蓋過失,凡過失必屬於過錯,而過錯的概念則更廣泛一些,既包括過失過錯也包括故意過錯
5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是過失的一種,其錯誤有可能是主觀的也可能是客觀的,存在故意。過失則是因疏忽而犯的錯誤,是非故意。但重大過失是過失中較嚴重的一種,因根據實際情況定奪,所承擔的責任也有可能比普通過錯要重。
6樓:匿名使用者
打個比方。比如說,我把我的自行車停放在商場門口停車處,我上了鎖,但是由於粗心,鎖沒真正鎖上,導致自行車被盜,這個就是過失;但是我根本就沒有上鎖,後來自行車被盜了,這個就是重大過失。自己體會吧。
主觀過錯的型別舉例
7樓:染目黒曈
主觀過錯要件是一個主觀的要件,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而不是客觀表現。
主觀過錯分別兩種基本形態,即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
因此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或懈怠。
過失是一種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即對自己注意義務的違反。
區分故意與過失,一般情況下,對於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並無實際意義。行為人故意造成他人傷害與過失造成他人傷害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是完全一樣的。
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和共同侵權、與有過失及第三人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程度的輕重對於決定民事責任具有決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債權、分割姓名權等場合,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有故意,只有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才能夠構成侵權責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權的場合,行為人的過錯輕重,對於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具有決定作用。故意侵權的,應當承擔較重的責任,過失侵權的,責任較輕。
第三,在共同侵權行為、與有過失和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過錯與加害人的過錯為共同原因的)中,過錯程度與侵權責任有重要關係。這種侵權責任應由共同侵權 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與第三人分擔責任份額,衡量標準,一是過錯輕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過錯輕重對於共同責任的分擔,起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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