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制度下,小陪審團有權利量刑嗎

2021-03-27 22:37:05 字數 5403 閱讀 2313

1樓:edison大哥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陪審團(trial jury)。

大陪審團的翻譯名稱容易混淆,它其實與審判無關,只決定是否起訴,通常由16至23人組成,用於判定司法部門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去起訴,而不決定嫌犯是否有罪。

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足夠的證據,那麼罪犯將面臨指控。陪審團則由6至12個人組成,決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部分州,重罪(felony)案件的陪審團為12人,輕罪(misdemeanor)案件的陪審團可減至6人。

在聯邦法院,陪審團必須遵循全體一致原則,即所有的陪審員對裁決都要達成一致。通常情況下,量刑由法官決定。但如涉及死刑,則必須由陪審團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亦須保持全體意見一致。

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會向陪審團解釋該案適用的法律。陪審團必須分別考慮對嫌犯的每一項指控,依據事實,做出嫌犯對所受指控是否有罪的裁定。當陪審團作出有罪的裁定後,法官接著決定量刑問題。

如果整個陪審團在討論之後依然不能達成一致,將造成 「陪審團僵局」(hung jury)。如果該情況發生,案件將通過遴選新的陪審團而被重新審理。

2樓:優美的山水景色

答:美國的法律制度下,定罪和量刑權利事實是分開的,應該是小陪審團既有量刑權又有定罪權。

3樓:黑羽快鬥

美國陪審團只有定罪的權利 沒有量刑的權利。(16081249)

4樓:匿名使用者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必要性:

(1)陪審團成員的選任範圍較大,能夠充分體現制度的民主代表性;

(2)陪審團與法官職責劃分,充分保證司法公正;

(3)陪審團制度將推動庭審程式改革和庭審原則的確立。

美國陪審團制度只對嚴重的刑事案件適用嗎? 200

美國陪審團制度解釋(詳細)

5樓:匿名使用者

美國的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一種出現在起訴程式中,被稱為大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案件有無立案起訴的必要;而我們經常在影視文藝作品中見到的陪審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也被稱為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12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民事案件被告是否侵權。

美國的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對陪審員資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說來,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滿18歲,能用英文進行交流,沒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審員還必須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並不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等做出限定。

選拔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等確定一份能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然後剔除掉不具有陪審員資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干陪審員候選人。當一組候選人被編好號派到法庭後,法官會對候選人進行訊問,以瞭解候選人的背景,確定其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無私。候選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自己不適合作為陪審員的理由,經法官同意可以後就可以退出。

不少法院中,律師可以在法官之後對候選人進行提問。然後,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可以交替行使否決權,將他們認為可能對自己的當事人不利的候選人從陪審團中除去。不同的案件,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有限的。

在雙方律師都行使完否決權後,法官在未被否決的候選人中按照編號確定12名陪審員和若干候補陪審員,當有陪審員不能履行陪審義務時,由替補陪審員來代替。

**審理過程中,陪審團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詢問來了解案件事實,而法官會控制律師的詢問過程,並指出法庭上出現的哪些證據屬於違法獲得或者哪些證言不具有可信度,以提醒陪審團不能採用。在所有的證人都出庭作證後,陪審團會在單獨的評審室內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議,並形成裁決意見。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至少有9名陪審員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形成裁決結果。

而**案之類的重大刑事案件,則要求12名陪審員都必須形成一致的裁決。如果人數上達不到要求,就不能形成裁決結果,陪審團需要繼續評議,直到做出裁決為止。有時候,陪審團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仍然無法調節分歧做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稱為「死結陪審團」,此時被告可以請求法官直接判無罪,原告也可以請求重新審判此案。

如果陪審團裁決無罪,那麼被告不能就同一犯罪事實再次受到起訴,這是美國法律中所謂的「一罪不二審」原則。如果陪審團裁決有罪,那麼通常由法官再根據法律對被告做出量刑,有的州法院量刑也是由陪審團做出。

在美國,擔任陪審員是一項公民義務,一般不得拒絕。有的影響力較大的案件,審理週期較長,陪審團在審理過程中還會被隔離,不能回家,不能同其他人討論案情,不能看與案件有關的電視節目和報紙,這絕對不是什麼愉快的經歷。即使是普通的案件,由於審理期間陪審員不能進行自己的工作,而法院所發的薪水相當有限,陪審員也會遭受經濟上的損失。

因此,許多美國人都不願意履行這一義務。

而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和標的物價值大於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要求陪審團審理,所以被抽中擔任陪審員的機會還是不小的。據說有一次美國**布什被抽中擔任陪審員,不過白宮方面以**事務繁忙為由拒絕。對於普通民眾來說,當然不能列出這麼大牌的理由,不過他們也有自己的辦法。

2023年芝加哥刑事法庭審理一起*****的案件,一位不願做陪審員的老兄就理直氣壯地在法官詢問「對警察有無偏見」時回答「有」,並宣稱自己不能保證對案件做出公正裁決,終於如願逃脫了陪審員義務。

6樓:313傾國傾城

所謂選舉團制度,亦即:各州選舉選出一定人數構成選舉團,其數目等於各州在國會參眾兩院議員人數的總和,但議員本人不能當選。各州**舉團的選舉人於同一時間在各州首府集會投票,然後密封選票後送到參議院,由參議院議長當著兩院的面統計票數。

得票最多,並且是絕對多數(過半數)的候選人就當選為**,得票第二多的就成為副**。當所有候選人得票都不到絕對多數,或者兩個人票數相等的時候,就由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出一人為**(第十二修正案改為不超過三人),剩下的人中得票最多的是副**,如果這樣的人有兩個,則由參議院從中選出一人為副**。

選舉團制度在實踐過程中還形成了這樣的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的選舉人票分配比較特殊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了,它的形成有賴於2023年的**選舉。這次選舉中,美國政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政黨正式出現了,也正是政黨的活動促使了「勝者全得」制的形成。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斐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誰料執政後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斐遜交惡。2023年傑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共和黨。在2023年的**選舉中,傑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和副**,而是各位**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斐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

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斐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援傑斐遜才最終選出**。

大小陪審團有無區別?

7樓:王子來自異時空

當今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主要是小陪審團或審判陪審團制度。但是目前美國的聯邦司法系統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統仍然保留了大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編輯

陪審團按照英文的意思應該稱臨時公民審判團,或者公民審判團。 陪審團是指向法官宣誓並且對給定的案子做出裁決的一組人員,尤其是指被法律召集聽取並且在法庭上做出案子最終裁決的一組人員。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

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中國香港等。

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陪審團制度起源於英國,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並通過美國對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其在美國得到了比英國更好的發展。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認定事實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一一找之申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

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大陪審團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由23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決定是否起訴,可以在任期內(一般4周)審理若干起案子;而小陪審團則參加審判,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是決定被告人是否要賠償。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一案一組。

8樓:13862590347林

您好!小陪審團許多國家都由,大陪審團只有美國有。當今世界各國的陪審制度主要是小陪審團或審判陪審團制度。

但是目前美國的聯邦司法系統和一部分州的司法系統仍然保留了大陪審團制度。各州法律有關大陪審團組**數規定並不統一,最少的為5人,最多的為23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規定為6名;俄勒岡州規定為7名;俄亥俄州規定為9名;蒙大拿州規定為11名;聯邦大陪審團為23名。

大陪審團由非法律專業人員組成。各州有關大陪審團成員資格的規定略有不同,一般包括當地有選舉權的公民;年齡不超過70歲;心智健全,沒有殘疾;沒有重罪前科;適合參加大陪審團工作。

挑選大陪審團成員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抽籤法」,即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中間用抽籤方式確定大陪審團的成員;二是「評選法」,即由一名或數名法官從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中間用評議的方式選定大陪審團的成員。根據法律上的規定,目前美國有42個州採用第一種方法;有6個州採用第二種方法。

此外,科羅拉多州和內布拉斯加州採用二者結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籤法」從候選人中選出40至50人,然後再由法官評議確定正式人選。

關於大陪審團的任期,各州的規定也不同。多數州規定大陪審團的任期與法官的任期相同,一般為4年;有些州規定大陪審團的任期為1年、6個月、4個月、3個月、60天或4個星期。此外,有3個州規定大陪審團的任期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即根據案件調查起訴所需要的時間長短來決定大陪審團的任期。

固定任期的大陪審團負責調查任期內發生的多起案件;不固定任期的大陪審團只負責調查為之設立的那個案件,因此可成為「專案大陪審團」。

雖然大陪審團的功能是對檢察官的起訴權進行審查和制約,但是在實踐中,大陪審團經常成為檢察官手中的重要調查**。這有兩方面的原因:首先,由於大陪審團在調查過程中只聽取公訴一方的證據,不聽取辯護方的意見,所以檢察官一般都能很容易地說服大陪審團成員接受其指控意見;其次,由於大陪審團享有祕密傳訊有關人員和要求被傳訊者在宣誓的情況下進行陳述等特殊權力,而且拒絕向大陪審團陳述證言可以被判處藐視法庭罪,所以檢察官往往能在大陪審團的幫助下得到自己無法得到的證言或當事人陳述。

一般來說,美國人多認為陪審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審制度的運轉也是基本上令人滿意的。但是近年來也有一些學者對陪審制度提出了各種各樣的批評。例如,有人說陪審制度影響了司法系統的效率;有人說陪審制度浪費了納稅人的錢;有人說陪審團的裁決有時是非常荒唐的;有人說擔任陪審員的人是對公民個人生活的侵擾等等。

近幾年,華盛頓特區、亞利桑納州、加利福尼亞州、紐約州和科羅拉多州等司法管轄區都組織各方面人員進行了面向21世紀的陪審制度現代化問題的專項研究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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