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綠水青山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2樓:匿名使用者
出力的人按約定發工資,利潤均分
兩人合夥,出資平均,但是一個人只出錢,另一個人又錢又出力,利潤該怎麼分配
3樓:孫友建建
很簡單,出力的多拿一份工資就行了
4樓:小白在奮鬥
出錢出力的適當多分一些,
雙方進行協商。
兩人合夥,出資平均,但是一個人只出錢,另一個人又錢又出力,利潤該怎麼分配?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怎麼說呢人都是為了利益!如果你這朋友窮你想幫他一把!五五分成不是不可以,如果公平一點的話三七開也不為過!
我想既然合夥了就是朋友!四六分可以啊!這樣你也吃不了多大虧!
他也沾不了多大光!你倆商量著來!俗話的好!
和氣生財!最後祝你們生意興隆!!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出力看是什麼工作,這樣的活一個月工資多少,在市場平均不高不低的水平上定價,然後再利潤中把你的工錢給你後再你們兩個平均分,因為他什麼都不做,你的勞務費是應得的,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最忌諱的就是利潤分不均勻出矛盾,可以直接談,醜話在前,都說完了也就都沒有顧慮了
7樓:綠水青山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8樓:尛龍歐巴
公私分明,不要混淆
投資是投資,開銷是開銷
上班就是上班,把賬記好
拋去所有開銷和備用金
才是利潤,每月或每季分一次利
即然不是獨資老闆,
就要做到和打工上班一樣認
所有事情攤開來說
沒避諱就沒忌諱
不然會產生合夥買賣的通病~
兩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其中一個人只出錢,不管事,另一個人管理生意,怎麼給管事的人發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工作,按照工種支付工資。也就是說如果花錢僱人需要多少錢,按照人工支付。
還有,按百分比分成,比如工作的人佔比55%,不工作的佔比45%,根據實際收益而定。
10樓:杭州配資小孟
那就按照市面職位發工資了,你可以瞭解同行業的工作崗位薪酬。
11樓:言火
之前沒有說好分紅的事情嗎?既然工作都是對半分工明確的,利潤的話也應該一人一半。
12樓:abc水靜若
屬於智力入股吧。協商。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其中一個人只出錢,不管事,另一個人管理生意,股份應該怎麼分?
13樓:恩哼我叫你好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合夥: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概念意義: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章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佈於2023年2月,2023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型別。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 其中一個人只出錢 不管事! 另一個人管理生意!請問怎麼分股份好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誰是大股東嘍。常有的比例是:51:49(能力資金相當的情況下)。
另外一種就是一個是大頭出資,小頭負責業務或技術。
各有不同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管事的,可以拿工資啊
16樓:匿名使用者
股權割佔50,管理的另拿工資加提成。
兩人合夥開店的,一個上班管理店鋪,另一個只出錢其它都不管,上班那個人的工資是不是該由另一個人出?
17樓:匿名使用者
舉一個例項,是一個藥店,和你說的情況一樣,管理店鋪人的工資不是由另一個來出,是由店裡面的營業額出的,公平不公平的已經營十幾年了。
1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行啦,這樣對上班哪個不公平,多了點工資就整天被綁死在店裡,另一個只出錢,什麼都不用管?能這樣提的估計是哪位出錢不出力的吧,這樣也行,工資不用,但你出錢的要出重本,七三開,出錢的七或八,利潤分配**或七三開,出工的哪位佔大頭。不然哪個上班的不管了,只靠出錢的還開得下去嗎。
19樓:手機使用者
像這種合夥形式,看你們之前有沒有談好。
比如說一個人有錢,另外一個沒錢,那你就貢獻你的勞動力,然後利潤按多少分成。
像你上面說到的這種情況,如果你之前沒有說好,然後上班的那個人拿工資,另外一個出錢的人,搞不好會很不開心。
凡是合夥的東西,在沒有開始之前一定要把所有的東西都講清楚,然後合夥人之間再努力共同把它打理好。
20樓:虎丘山的左慈
那是正常的。在合夥的時候這些事就應該講好。別等分錢了再講,好多合夥做事都是事先沒有說清楚。
21樓:李廣軍
合夥開店,其實是股份經營,一個出錢,一個出力,兩者經營前就明確工資分配比例,但資金**是按照店鋪的效益來取得的,所以上班那人的工資從店鋪盈利中獲得。
22樓:遊戲人生快樂你我
嗯,對,從某種意義來說,其實他也屬於一種上班嘛,她的工資應該也是要算到裡面去,即使兩個人合夥開店,他也是要算工資的。
23樓:限量版高帥富
這其實不是工資的問題,兩個人當初合夥就應該商量好,並寫進合同裡。比如說,合夥開店是不是都拿錢出來?是都拿一樣的還是?
出錢多的人是不是佔這個店的比例多?這都要你們自己事先商量好,也寫進去。店開了以後就按合同上來。
24樓:好好學習
不能這麼說,應該是,先前怎麼說的就照先前的辦!否則應該是協商著把獲得的財富應先提出你的工資以後再進行分配!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每人出資一半 其中一個人只出錢 不管事! 另一個人管理生意!請問怎麼分股份好
25樓:恩哼我叫你好
如果是公司,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合夥:合夥,就是兩人或者兩人以上的群體,發揮各自優勢,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給其帶來經濟利益的事情。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僅可以應用在生活中,也可以應用在工作上。
概念意義: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為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我國目前調整合夥的法律規範,一是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夥及法人聯營的規定,二是合夥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章 第五節 個人合夥
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佈於2023年2月,2023年8月進行了修改。本章內容主要是依據修訂後的合夥企業法而撰寫。
合夥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的組織體,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兩種型別。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則包括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前者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者則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6樓:匿名使用者
兩種方法都行,只要兩人協商同意。
如果是公司,
股份一定就是出資的比例,兩人出資相同,股份各佔50%。
另外可以約定分紅比例(公司法規定一般情況按出資比例,但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考慮其它因素另外約定分紅比例)
我認為最好是出資歸出資,勞務歸勞務。
因為做生意有虧有盈,分紅與股份有關,股份與盈虧有關。盈利分紅股份多者分得多,但是如果虧損,出力者同樣得不到分紅。
為了公平,參與管理經營的應該與員工一樣發工資,直接進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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