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同居後分手女方不同意,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失費 青春費,女方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021-03-29 10:38:45 字數 3364 閱讀 644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也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按照共同共有處理,沒有精神損失費、青春費一說

2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雙方未婚同居情況下,若是自願情況 不存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若造成身體的其他傷害,可以申請人身損害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青春損失費,除非男方自願給,否則在法律上女方一分錢拿不到。

至於精神損失費,除非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對自己造成了實質的精神傷害(這個需要第三方的鑑定,空口無憑),否則在法律上也拿不到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女方提的賠償都沒有法律依據,哪來的責任。

5樓:阿然得龍

男女雙方自願同居,不受婚姻法調整。女方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依據,但自願的除外。

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可向女方提出青春補償或精神損失費嗎

7樓:劉永方律師

1、男方不能bai以系女方提du出離婚為由要求青春補償或者精zhi神dao損失費。

2、《婚姻法》第2條第版1款規定:「實行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可見,婚姻自由、男女平等都是我國的婚姻制度。

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離婚,女方當然也有權提出離婚,男方不能因為女方提出離婚,就以此為由要求女方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損失費。當然,如果女方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損害。

3、《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有女方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男方在離婚時才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否則,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賠償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損失費。

8樓:遺忘的墜落

你們之間的協議因違法而根本無效,只要你能證明你當初不願意~就可以在任何時候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申請撤消婚姻,也就不存在離婚的說法了~

至於青春補償費或精神損失費法律不會支援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賠償需符合上述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要離婚但是我物件不同意

11樓:到人間旅遊

法律上沒有依據

至於法外怎麼樣,和法律沒有關係

女方要求分手男方提出要求賠償20萬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因分手而提出的,精神損失和青春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對於這種賠償,可以拒絕。

13樓:雪y舞空城

男方提出?這樣的男人離了正好、他有青春,別人就沒有青春嗎?要的還不少呢,還20萬!男的是不是腦子進水啦?

14樓:皮曦希智美

法律方面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說。如果男方出軌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建議把具體情況說明,在

法律諮詢貼吧,直接向專門的婚姻家庭律師請教。

男方原因導致離婚,女方要求賠償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行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方面沒有青春損失費這一說。如果男方出軌可以要求多分財產。建議把具體情況說明,在 法律諮詢貼吧,直接向專門的婚姻家庭律師請教。

16樓:李清照

沒有過錯方可以多分共同財產。

17樓:

不行,男女都有青春得。

女方訴訟離婚有需要賠償男方精神,青春損失費一說嗎

18樓:守護天使李丹

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只要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有的,如果是訴訟離婚首先不存內在青春損失費,精容

神損失費只有特定條件下才有。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請問和男友同居一年分手可以要精神損失費和青春損失費嗎?

19樓:濟南盈科律師事務所

同居分手,女性可以主張青春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嗎,濟南律師給你答案

20樓:法邦網專家

情理上應該補償人,但法律上不支援。

老公要和我離婚,我沒有做對不起他的事,我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青春費嗎?

21樓:奇農嘉嘉普

規定是,夫妻離婚時可以本著照顧女方和未成年子女權益出發,就婚後共有財產一起協議分割分配。

如果男方有家暴等過錯,女方可以在離婚時主張得到賠償,賠償可以包括所謂的精神損失費。但是法院不支援所謂的青春費賠償。

如果雙方就分割財產和賠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2樓:

前提是他有沒有做對不起你的事,如果沒有,那就是和平離婚,所有家產平分

23樓:務鵬運

婚前沒鑑定財產,財產夫妻共有,要損失費能有幾個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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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替女方還債,但是分手後能不能要回來,取決於女方,她願不願意給你。你們同居,也可能你替他還債是同居的條件。問題真的不好說。當然可以要回來,這個事情誰的錢就是誰的,誰欠的誰去還 只要留有證據,並且可以證明是你替她償還的那就可以要回來的。可以啊,看女方的人品啊,她還就好,但是女方不給你也沒有辦法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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