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是的地位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2021-03-04 00:34:24 字數 5594 閱讀 4830

1樓:匿名使用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絡,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罷免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選舉單位補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補選個別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

第十條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祕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十四條    ***總理和***其他組**員的人選,**軍事委員會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組**員的人選,依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提名。

第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三個以上的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對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和**軍事委員會的組**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第十六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書面提出對***和***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的領導人在主席團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團團長或者提質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在代表小組或者代表團會議上進行說明。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從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四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第四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聯絡,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的職務的時候,國家根據實際需要給予適當的補貼和物質上的便利。

第四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舉單位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個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被罷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會議或者書面申訴意見。

罷免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選舉單位補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補選個別出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十四條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人民代表應該是指人大代表,而不是指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員,是人民意志轉化為文國家意志的直接決定者。代表集體行使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監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項決定權,其參加作出的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意志。

人大代表的作用:

參與決策、監督協助、橋樑紐帶。

人大代表的權利:

人代會議期間:①出席代表大會會議權②審議權③提議案權④選舉權⑤詢問權⑥質詢權⑦罷免權⑧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會議權⑨表決權⑩提建議權

人代會閉會期間:①組織代表小組開展代表活動權②視察權③持證視察權④依法約見本級和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權⑤提議臨時召集會議權⑥列席會議權⑦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權⑧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密切聯絡群眾,積極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3、保守國家祕密;

4、協助本級人民**推行工作;

5、接受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3樓:馮帆時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最高立法權、最高任免權、最高決定權、最高監督權。 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都有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並授予他們分別行使型**、審判權、檢察權。 根本義務就是代表人民利益,為人民服務。

人民代表大會就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4樓:沒有失敗的你

人民代表我想你說的的是人大代表吧!人大代表是我國的權力機關的組**員,分為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具有提案權 審議權 表決權 監督權等?

義務有密切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應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另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權力義務 分別是什麼?

5樓:飄零下線

一、人大代表的地位:

按照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各級人大代表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員,即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員,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員。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大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的這種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一切組織和個人必須尊重和維護的。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決定的。

人大代表地位具有法定性。各級人大代表都是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的。法律規定的代表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是人大代表經選舉產生後法律賦予的,是與代表的法定職務同時存在的。

不經過必要的法律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代表的法定職務。

按照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依法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人大代表執行的代表職務是一種政治性很強的職務,就其性質來說,是參加對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參加國家權力的行使。代表執行的代表職務不是一般的社會職務,而是一種嚴肅的、政治性很強的職務,是國家職務,承擔著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大職責。

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在整個國家政權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員,個人無權單獨行使國家權力,而是集體行使國家權力。換句話說,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權力,是通過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行為來實現的。

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政治上的權威性是不能動搖、不可侵犯的。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不同於代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作為普通公民的地位,當然人大代表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聖的、崇高的。

二、人大代表的權利(而不是「權力」)、義務:

為了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代表法專門對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資訊和各項保障;

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享有執行職務相適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兩個方面。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絡,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式,而人大代表義務的履行是屬於各個代表的。實踐中,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也有交叉,體現了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處理好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關係,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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