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節 何謂良心
一、良心概念
「良心」(conscience)是一個古老的倫理概念。《孟子》中將惻隱、羞惡、恭敬、是非之心稱之為良心,主張人應當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4]。朱熹則將良心視為宰制人心的「道心」。
王陽明將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英文中的「conscience」**於拉丁文的「conscire」,意即「知道」。以後知行合一,就有了按良心辦事的意思。
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學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約「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
道德意義上的良心是一種道德心理現象,是指主體對自身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的一種自覺意識和情感體驗,以及以此為基礎而形成的對於道德自我、道德活動進行評價與調控的心理機制。要對良心範疇有正確理解,需要對良心的成分、性質等等有正確的認識。
(一)良心的結構
從心理結構上說,良心有三種主要的構成成份,即認知、情感、意向。
1.良心的認知成份
良心首先是一種對於道德責任和道德義務的認知。一個「有良心」的人,實際上就是一個對自己應當做什麼和不應當做什麼有理性和明確的自我覺悟的人。馬克思說:
「理性把我們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5]。良心也只有憑藉對道德責任和義務的內化的認知,才能對人的行為作出評價和調控。
2. 良心的情感成份
良心還表現為一種情感的體驗。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良心主要是一種情感體驗。我們知道,良心的自我評價和調控之所以有效,在作用方式上講,就是它憑藉的主要是情感**。
當主體選擇一種合乎良心的行為時,主體獲得一種欣慰、自豪和愉快的積極的心理愉悅感受;相反,當他的行動違背自己的良心時,則會產生一種不安、自責、愧疚的消極的情感體驗。同理,當主體遇到一種合乎人性和道德的事情時,他會發自內心地予以讚許、敬佩和羨慕等;相反則會產生鄙夷、輕蔑和厭惡的情感。積極和消極的情感體驗是良心的重要組成部分。
正是由於良心的情感作用機制的作用,良心才能成為道德秩序的保證。
3. 良心的意志成份
意向是良心的認知和情感的自然延伸。有了一定的道德責任的認知和情感,就必然會對行為起心理的動機引導作用,更進一步,還會產生一定要如此的意志力。許多人正是憑藉著這種所謂的「天理良心」的體認克服艱難險阻去努力踐行道德的。
不過,良心結構中的「意」,首先是「意向」的「意」,其次才是「意志」 的「意」。這是因為許多情況下良心只表現意向而不表現為意志,或者只有意向而沒有意志的參與。而且,良心所具有的意志成分具有較大的自由特性,與那些由純粹外力產生的強制性的意志力有明顯的感受上的差異。
(二)良心的特質
良心具有內隱、神聖和基本的性質。
1.良心的內隱性
內隱性或先驗性可以理解為良心的一種特性。內隱性是說良心是深藏於人心之中的,雖然平常並不外顯,但涉及道德行為,尤其是涉及利益與義務衝突的行為時,良心就會內在地發生作用。
古羅馬的西塞羅說:「對於道德實踐來說,最好的觀眾就是人們自己的良心」[6]。而斯多葛派的觀點則是,良心是「人內的神」,「聖神居在你的心中,他是我們做壞事的監督人,好事的防衛者」[7]。
由於良心是內隱的東西,所以人們往往認為,它的產生具有某種意義上的與生俱來的先驗性。盧梭說:「在我們的靈魂深處生來就有一種正義和道德的原則,儘管我們有自己的準則,但我們在判斷我們和他人的行為是好還是壞的時候,都要以這個原則為依據。
我把這個原則稱之為良心。」[8]所以,黑格爾認為良心是一種先驗理性。孟子也說:
「人之所不學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慮而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無不知愛其親者,及其長也,無不知敬其兄也」[9]。程顥則乾脆說:
「良知良能皆無所由,乃出於天,不繫於人」[10]。中國古代一直有「天良」之說。我個人的理解是:
天良之「天」,一是合乎天理,二是先天得來的意思。正是因為良心對於個體而言具有這種內隱和先驗的性質(對於個體是先驗的良心,對於人類社會的整體實踐來說當然是後天的),所以良心的作用方式就往往是潛在和內在、自然的,自律性較高。
良心的內隱性也使道德個體往往有被遮蔽的可能,孟子之所以要求「求其放心」,奧古斯丁、盧梭等歷史偉人之所以要寫《懺悔錄》,都是要拂拭遮蔽美好人性的塵垢,袒露和維護人之為人的良心。
2.良心的神聖性
神聖性的含義在此是指良心可以帶來主體的神聖體驗的意思。一些倫理學家曾經拒絕對良心的歷史和心理學等科學的解釋,認為這一解釋的危險在於剝奪了良心的神聖性[11]。實際上神聖體驗的真實源泉是主體在道德關係和道德生活中所獲得的自由感和意義感。
簡單地說,就是一種人性「偉大」的感受。對於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良心的召喚就是神的啟示,按良心辦事,當然也就是踐行天命。對於沒有宗教信仰的人來說,按良心做事實際上就意味著主體擺脫外在的強制,獲得某種心安理得的自由、欣慰和做人的尊嚴與榮耀感。
當然,一旦道德主體違背良心,也就會產生有背天地良心的感覺,就會有心虛、自卑和自責等與神聖感相反的體會。所以王陽明說「良知在人,隨你如何,不能泯滅。雖盜賊亦自知不當為盜,喚他作賊,他還忸怩」[12]。
良心的神聖性來自於道德主體所擁有的人生信念和人格理想。包爾生說,每個民族都有自己關於人格的「完善形象」。「這些形象佔據了個人的意識,塑造了他的性格和意志。
他按照理想衡量自己的行為,當他沒有達到它時感到痛苦,他接近它時則感到快樂。」[13]
3.良心的基本性
良心是主體對於責任和義務的自覺意識和情感。但並不是所有的義務和責任都會成為良心所觀照的範圍。良心往往是那些最基本和最起碼的義務或責任的反映。
正是因為是最基本和最起碼的道德責任的反映,所以當人違背這一基本義務、準則時主體才會受到嚴重的自責。超出最基本的要求的義務當然也是道德的應然。不過這往往表現為一種英雄或崇高的行為。
大多數人並不認為是良心要求的範圍。當然,不同的主體對自己的良心界定是不一樣的。雖然大多數的人所謂的良心並不要求人做道德上要求很高的英雄行為,但那些人格修養達到一定境界,以天下為己任的人,其良心所自覺的義務範圍也可以達到較高的水平。
由此可知,良心是有層次或境界上的不同的。良心的基本性質並不妨礙較高的道德追求。
二、良心的形成。
良心的形成大體上可以從社會和個體兩個方面去觀照。這就至少涉及習俗和信仰兩個問題。
(一) 良心與習俗——良心是一種「世襲智慧」。
達爾文曾在《人類的由來》中曾經描述過一個動物的故事:一隻正撫養幼子的母犬看到主人準備去打獵時猶豫了一會,最後還是溜到自己的孩子那裡去了。然後在主人回來時,它作出種種慚愧的表示,非常熱情地去迎接他。
達爾文認為,這是動物的本能和某種習慣性的氣質之間的鬥爭。母犬的行為是一個獲得性的習慣和天生的原始衝動之間衝突的結果。動物的這種獲得性的習慣正是人的義務感、懺悔等等產生的源頭。
[14]
人的良心顯然也是一種獲得性的心理現象。包爾生認為,良心是從習俗中獲得的,可以「把良心定義為對風俗的意識或風俗在個人意識中的存在。」[15]「無論誰想加入他的民族的理智生活,都必須說這一民族的語言和遵循這一民族的規則;無論誰想加入他的民族的道德生活,也必須遵守這一民族的風俗和聽從他良心的指令。
他必須這樣做,因為這個民族的態度也就是他的良心……」[16]由父母、教師、社會生活圈、法律、宗教等等的權威使個人在習俗中長大,並根據社會的普遍意志調整、形成自己的個人意志——這就是所謂的良心。馬克思則指出:「良心是由人的知識和全部生活方式來決定的」[17]。
馬克思等人實際上是更加全面地解釋了良心的本源。因為,社會生活方式,包括生產方式顯然又是是習俗的基礎。
當然,由社會生活、習俗等等對個體良心的形成還有一個重要的角度,就是千百萬年的社會生活對於整個人類道德心理形式的影響。作為一種獲得性遺傳,人類個體在心理上具有某些向善的性質。這種向善的性質是個體之所以能夠在後天接受習俗影響的心理前提。
所以我們前面所說的良心的先驗性是在個體的角度而言的。如果從社會生活對人的歷史和社會影響角度來說,良心顯然是後天的、實踐的產物。所以正如包爾生所言,良心是一種「世襲智慧」。
[18]
(二)良心與信仰——道德的核準機制。
良心的形成,從本原上說,是道德習俗等等的產物。但是良心作為一種非常個體化的心理現象,決不僅僅是習俗向個體的簡單轉化。個體自身的主體狀況也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良心從根源上說是風俗或客觀道德在個人意識中的表現,它本質上是作為一種對偏離常規的特殊意志衝動的阻止物而活動的。但是這並不是它的最後和最高的形式。它還執行一種更為積極的功能,反映完善生活的理想」[19]。
良心一方面反映完善生活的理想,另一方面依靠這一理想核准自身。生活理想是道德義務和良心之所以能夠給主體帶來神聖性的內在源泉。「天良」 ,「天良」。
「 天」對「良」有佐證和核准的作用。所以在良心的形成或修養過程中,信仰因素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當然,信仰等等的本原我們也必須到生活中去尋找,但那是另外一個維度的問題)。對終極價值的信仰即使良心能夠形成,又使良心具有道德上的神聖性。
良心可以理解為道德實踐中道德核准機制不斷作用的沉積物。
三、良心的作用
(一)良心作用的徹底性
良心對行為的道德調節的作用的特性之一是它的徹底性。徹底性的第一個表現在作用的深度上。「對於道德實踐來說,最好的觀眾就是人們自己的良心」。
用中國傳統的倫理語言來說,良心最易使人「慎獨」。
《禮記·中庸》中說「莫見乎隱,莫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但如何作到 「莫見乎隱,莫顯乎微」的慎獨呢?
良心的作用十分關鍵。《詩經·大雅·抑》中說:「相在爾室,尚不愧於屋漏」。
這是說看看你一個人獨處屋中時,即使房門緊閉,你也仍然要提防 「屋漏」(屋漏在古代是指室內西北角北牆上的小窗,人在此處獨處時沒有別人監督,但古人認為上天會透過小窗監視,因此不能面對蒼天起邪念)的。亦即,「天眼」是無時不在地注視著你的。實際上對每一個個體而言,這一「天眼」只能是天良或良心。
良心作用的特色之一是使人無處遁形。比較一下良心的這種內在和深入的制約與許多外在的制約手段(比如法制)和勉強的義務要求的區別,就不難看出,良心的作用是最有效的。
良心的作用的徹底性還表現在其作用的時間維度上,亦即,良心對人的調節表現在行動之前、行動之中和之後。在行為發生之前,良心的作用表現為對動機的發動、評判和監督。人的行動除了客觀條件的制約之外,最主要的是條件是主體的動機。
良心使主體產生必須做某事的動機,同時,良心還會產生對於動機的監督和評判,對於合乎道德的行為動機,良心予以肯定,對於違背道德準則的衝動,則產生抑制和否定的作用。在行動之中,良心作用的表現是針對行為的監督和調節。良心不斷對個體的行動進行監察,對合乎道德標準的情感、意志和行為方式予以支援、鼓勵。
相反,則予以制止、調整,對一些情感、行為上的偏私,良心則及時提醒,要求主體予以糾正。俗語中說的「良心的發現」,就是這個意思。在行為結束之後,良心仍然會起作用。
對於履行了良心所首肯的道德義務的行為,良心使主體感到欣慰、滿足和自豪;對沒有能夠按照道德法則行事或效果不佳的行為,良心讓主體感到不安、慚愧、內疚甚至悔恨。所以良心是道德人格的重要構件,也是道德人格的忠實衛士。「沒有良心」的人,肯定是道德人格上有嚴重疾病的人。
(二)良心作用的方式
良心有直覺和理智兩種作用方式。或者,我們也可以說,有兩種良心:直覺和理智的良心。
良心的直覺作用是指良心可以以直覺、頓悟、預感等瞬間完成的方式起作用。當個體面臨某種道德情境時,良心會以莫名其妙的不安或突如其來的使命感或榮譽感的方式使人迅速作出道德的抉擇。良心的直覺作用**於社會歷史形成的人類的社會性心理遺傳,以及道德活動的環境和經驗給個體帶來的知覺定勢。
但當道德問題發生時,個體可以以不假思索的方式完成道德判斷與決定。良心的理智作用方式則是指經過道德認知和道德情感的衝突,作出深思熟慮的理性的判斷和抉擇。良心的理智作用往往發生在道德要求與主體的欲求或偏好發生矛盾的時候。
這時良心會「自己與自己打官司」,最終形成道德抉擇,努力使主體按良心辦事。
良心的直覺和理智的作用方式有很大的差異,最突出的一點是直覺作用更多地訴諸情感,而理智作用更多地訴諸理智。但是良心是道德責任的內化的本質並沒有改變。因此心性修養對於兩類良心或良心的作用方式的形成的作用都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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