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誒等會不行
死亡是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目前死亡標準分為心死亡和腦死亡兩種。
心死亡是人的血液迴圈完全停止,脈搏,呼吸停止,這是人類公認的死亡標準,也是最容易觀察和確定的形式。
腦死亡是腦組織或腦細胞全部死亡,包括大腦,小腦,腦幹在內的全部功能完全而永久不可逆的喪失和停止。
我國目前腦死亡診斷標準是包括腦幹在內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臨床診斷深昏迷,腦幹反射完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以上必須全部具備。
確認實驗腦電圖平直,經顱腦多普勒超聲成腦死亡圖形,體感誘發電位p14以上波形消失,此三項中必須有一項。
腦死亡的診斷標準:
腦死亡標準指某種病理原因引起腦組織缺氧、缺血或壞死,致使腦組織功能和呼吸中樞功能達到了不可逆轉的消失階段,最終必然導致的病理死亡。
腦死亡分4個標準:
(1)對外部刺激和身體內部需要毫無知覺和完全無反應。
(2)自主運動和自發呼吸停止。
(3)反射、主要是誘導反射消失。
(4)腦電波(eeg)平坦或等電位。
認為凡是符合這4條標準,並在24小時內反覆多次檢查,結果均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綜合起來主要有5個方面
(1)深度昏迷;
(2)腦反射消失;
(3)無自主呼吸;
(4)腦電圖檢查呈大腦電沉默:
(5)腦迴圈停止。
腦死亡和其傳統死亡診斷標準的區別
把腦死亡作為整體死亡的標準,意味著即使心跳仍然存在,依然可以在醫學上被判定為個體生命已經死亡,因為腦死亡後不可逆轉。
傳統的死亡標準與腦死亡標準比較:前者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為死亡標準,更著重於人的生物性,比較容易被民眾接受:但心肺死亡,並非會引起腦、腎、肝等組織和器官的很快死亡,尤其是人工器官移植技術和替代技術,還可以挽救心肺死亡的病人。
2樓:匿名使用者
腦死亡。現代醫學認為,代表人體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徵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樞神經區域位於腦幹。因此推薦將腦幹死亡作為達到死亡臨界點的標準
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機來維持;心臟停止了,還有起搏器。但腦死亡了不可恢復,它是大腦腦幹的客觀死亡。心臟可以繼續跳動,呼吸可以維持,腦死亡是真正的死亡。
國內外資料顯示,沒有一個診斷為腦死亡的患者能活過一個星期
植物人腦神經存在,可以吃東西,可以吞嚥,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沒有自主呼吸就是腦死亡。」
我國目前無《腦死亡法》、無《器官移植法》、無《器官捐獻法》和無《親屬或體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統稱『四無』狀態
第一、在我國以「呼吸、心臟、脈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標準」;
第二、如果是在醫院死亡的,應當以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時間為準;
第三、如果當事人對死亡時間有爭議,應當以人民法院調查後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
3樓:匿名使用者
腦死亡但是各國標準不一,中國正在趨近於腦死亡
畢竟有些家庭寧願接受植物人也不願意接受逝去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是從醫學的角度問的啊?還是?死亡的標準就是心臟停止跳動,國外有腦死亡之說,中國沒有!
什麼是死亡 判斷死亡的依據是什麼
5樓:13862590347林
您好!生命跡象消失就是死亡。死亡的醫學概念:
個體的死亡是一個過程。在人類通常可以心臟或大腦停止功能活動,作為個體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標誌。但是,此時身體其餘的器官、組織還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存活。
如心搏停止後,呼吸道上皮細胞還能繼續其纖毛運動;有些細胞可以繼續存活達 120小時之久。在此期間器官和組織(如腎臟、胰島等)移植到別的個體上還可以繼續存活。這就為醫學上器官、組織的異體移植創造了條件。
同時也向醫學和法律上提出了一個如何判斷人的死亡的問題。
臨床死亡和生物學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迴圈的停止。因此,可以將死亡分為兩個階段:即臨床死亡(或稱相對死亡)和這以後的生物學死亡(或稱真死亡)。
在臨床死亡階段,呼吸和心臟活動雖已停止,但組織細胞還沒有停止生命活動,有時可以採用積極的急救方法,恢復機體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謂的「起死回生」。根據國外文獻記載,人臨床死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7分鐘,但在中國,已有數例臨床死亡長達數十分鐘的病人被搶救成功的報道。生物學死亡則指組織和細胞的生命活動已發生不可逆地終止,一般出現在個體細胞大量死去之時。
60年代以來,由於器官移植在臨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廣泛應用,常常需要從死者身上取下有關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麼時刻發生,在臨床實踐上便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死亡的臨床判斷標誌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習慣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標誌。現代醫學技術的進步,打破了這種傳統的觀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復甦,已不是罕見的例子,而對大腦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無策。
因此,從60年代末期以來,醫學界就有人主張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為臨床死亡的標誌,而採用腦死亡作為生死的分界。其具體的徵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腦電圖顯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斷標誌 西方社會十分重視死亡的法律判斷。因為,器官移植需要確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時又要確證該器官是從已經死亡的病人體內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時需要確定一對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後,這對財產繼承,保險或親屬的權益都有重要關係。
所以,從法律上確定判斷死亡的標誌就十分必要了。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腦死亡」作為判斷標準的國家。2023年哈佛醫學院一個專門委員會第一次對腦死亡作了詳細描述;2023年美國又制定了「統一的死亡確定法案」,從法律上把判斷死亡的標準確定下來。除美國外,英、法、芬、意、澳等10餘國也相繼立法,承認腦死亡是宣佈死亡的依據。
謝謝閱讀!
現今我國法律對於死亡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6樓:中顧法律網
腦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腦(包括小腦、腦幹)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況下,由於心、肺、腦三個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間存在不可分離的緊密聯絡,任何一個器官不可復性的嚴重損傷和功能障礙,必然會影響其他兩個以及人體所有器官組織的機能,最終導致死亡。但是,在現代醫學技術條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許多原來臨床上檢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復活;同時,隨著人工呼吸機等的發展,能使不可逆性嚴重腦損傷的人(已經不能復活),長時間(數年、數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壓和呼吸而不「死」。
腦死亡的概念,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最早於2023年由美國哈佛醫學院一個由醫師、神學家和律師等組成的關於腦死亡的特別委員會提出來的
目前,腦死亡的標準已經有幾十種方案,並沒有一個方案得到廣泛公認。下面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哈佛標準」:。
1、腦昏迷不可逆轉。對刺激完全無反應,即使最疼痛(壓眶)刺激也引不出反應。
2、無自主呼吸。觀察1小時,撤去人工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
3、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注冰水也無眼球運動反應;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嚥、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4、平直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其技術要求包括5μv/min,對掐、夾或喧譁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7樓:宛如昨日
關於死亡標準,我國法律目前採取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機能停止!
以「腦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標準有望在中國試行。
死亡判定新標準出臺
中國衛生部從2023年開始制訂腦死亡判定標準,2023年在《中華醫學》雜誌上刊登,並註明討論稿。但文章刊登後,國內**誤認為腦死亡立法,衛生部不得不擱置該標準的正式出臺。
日前,正在由國家衛生部腦死亡法起草小組制訂的腦死亡診斷標準首次被披露,這個標準對腦死亡作了嚴格定義。
診斷標準中規定,腦死亡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患者的臨床症狀為深昏迷,腦幹反射全部消失,無自主呼吸(靠呼吸機維持,呼吸暫停試驗陽性),腦電圖平直,經顱腦多普勒超聲診斷呈腦死亡圖形,且觀察12小時無變化,方可確認為腦死亡。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國已從技術角度擬定了腦死亡的判定標準。目前,有關推進腦死亡判定標準的工作正在專家層面進行進一步的研討。
據專家透露,衛生部將於近期具體討論腦死亡診斷標準的定稿,腦死亡供者捐獻器官的相關辦法也在研究中。研究內容包括:判定腦死亡醫生的資質,判定腦死亡後如何執行捐獻,供者器官如何分配管理,如何建立供者的補償機制等。
「這意味著中國可能會啟動腦死亡的臨床實踐。」6年來一直致力於腦死亡宣傳與實踐的武漢同濟醫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長陳忠華說,腦死亡判定標準將選擇哪些城市試行,目前尚不明確,但至少會在醫學界達成一個共識。
推行時機成熟
陳忠華最初推廣腦死亡概念時發現,「走到**,誰都不懂,他們只知道『腦死亡』三個字」。很大一部分醫學專家對腦死亡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字面上,他們沒有定義,沒有標準,也沒有深入到臨床實踐。
腦死亡是一個已經被嚴格定義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腦幹功能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喪失」。這一提法的科學依據在於:以腦為中心的中樞神經系統是整個生命賴以維繫的根本,由於神經細胞在生理條件下一旦死亡就無法再生,因此當作為生命系統控制中心的全腦功能因為神經細胞的死亡而陷入無法逆轉的癱瘓時,全部機體功能的喪失也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2023年,陳忠華開始推廣一個新概念,即以呼吸機為中心重新定義腦死亡這樣一個學術思想,把腦死亡的定義更明確化。
他介紹,新定義下的腦死亡是以中樞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為首要特性的腦幹或全腦功能永久性喪失,並且正在使用呼吸機機械通氣維持心跳的一種特殊臨床死亡狀態。也就是說,腦死亡與呼吸機使用的狀態有關係。
統計資料表明,腦死亡僅佔住院死亡的3.3%,佔重症加強**病房(icu)死亡的11.7%,而icu病房中使用呼吸機的頻率比較高。
從臨床死亡來看,大概90%屬於心死亡,10%屬於腦死亡。
「這樣就糾正很大的誤區,並非人人與腦死亡有關係。」陳忠華決定將研究結果在4月討論會上公佈。
他強調說,一是沒有呼吸機就沒有腦死亡判定;二是既然腦死亡是與呼吸機運用息息相關的特殊急救學應用問題,應該按急救醫學的標準和規範來解決,既要避免將簡單的問題複雜化,也要避免將可以近期解決的問題長期擱置化。
陳忠華認為,當前智慧化呼吸機廣泛用於臨床就是腦死亡判定標準和配套政策理應出臺的時候。「腦死亡判定標準臨床應用啟動時機非常成熟,不能再擱置,否則會產生諸多弊病。」
「病人如果到了腦死亡,而沒有按照腦死亡判定標準判定死亡,那麼病人家屬每天要多花500010000元,平均要延長20多天的時間,心臟才慢慢衰竭。」據統計,國家每年據此項所支出的醫療費用達到數百億元。陳說,對腦死亡者搶救還會嚴重影響醫務人員的搶救工作,將稀缺的醫療資源用於死亡不可逆轉的人,而不是用於有希望搶救過來的人身上,「這是一種資源分配不公正」。
簡述腦死亡的診斷標準腦死亡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1 國際判斷標準 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對腦死亡概念進行解釋,制定了人類首個腦死亡判定標準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無自發呼吸 腦幹反射消失 腦電活動消失 電靜息 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 72小時內重複測試,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2 我國判斷標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 深昏迷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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