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軍人有哪些特殊規定的看法

2021-05-14 02:37:58 字數 1727 閱讀 8515

1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裡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2樓:博博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

「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這是我國婚姻法對軍婚進行保護的一項特別規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得保護軍婚。即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於被告時的勝訴。

人民軍隊肩負著保護****、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聖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傳統,也符合國家與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規定,有利於軍隊秩序和軍心的穩定,也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軍人的特別關懷。

(二)適用保護軍婚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現役軍人的範圍。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具有軍藉的幹部與戰士。包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與戰士。

在軍隊工作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及退役、復員和轉業人員均不屬於現役軍人的範圍。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含義。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是指非軍人配偶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情況而言。如果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向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不適用本條規定。

3.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現役軍人本人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一定的說服教育,積極改善夫妻關係,判決不準離婚。

4.軍人有重大過錯的不適用這一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該規定是有前提的,不能將其理解為只要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無論如何就不能判決離婚。在軍人有重大過錯時,該規定不適用。

根據最高法院2023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是指: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此規定有助於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合法權益,從而使這一規定更具靈活性與科學性。

3樓:匿名使用者

軍人不同意離婚女方可以強離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關於軍人的特殊規定並沒有大的改變

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障軍人的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非軍人婚姻權利

6樓:大家提問

現在的軍人,沒有那種味了,幹亂事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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