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公和那個人領結婚證了嗎?如果沒有就沒他們的份
2樓:匿名使用者
老公公的後老伴的孩子跟分家產沒關係。你們也可以先把老婆婆的那一份財產分割掉。
3樓:匿名使用者
別想你公公的財產了,過好你跟你物件的日子就行了,以後你和你公公家也不太密集
4樓:匿名使用者
別在意 一個老人家能有多少遺產
5樓:謝就皢
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公證就是那個老太太的,和你沒啥關係,因為夫妻有第一遺產繼承權,除非老頭留下遺囑
我們家是我婆婆去世不到一年,我老公公又找了一個並拿了結婚證,現在
6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公公有他的自己的生活,不是子女的傭人。還是自力更生吧。當然,你可以和繼婆協商是否能幫助帶孩子。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已經成年了,老人沒有義務和責任幫你們,只能靠你們自己。
8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沒有義務替你們看孩子的,所以你們現在的情況主要還是你和老公的問題。估計他掙錢不多,或者是你們平時開銷太大。現在孩子上小學初中花錢根本不太多,你非要不顧家庭經濟能力給他報各種補習班是不行的。
你可以在家裡開個**,孩子上學了就可以做點生意貼補家用。
人還得靠自己。
9樓:夢難緣盧福雙
老人沒有義務在為你們做什麼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什麼時代,也不管時代怎麼變,凡事還得靠自己,這個道理永遠都不會改變的
我老公公去世了老婆婆又找了一個老伴我們還要給生活費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得給了,你老公公雖然去世了,但是你老婆婆還在,你給的是你老婆婆那份,你養你老回婆婆是天經地義。答雖然她又找了個老伴,你不用承擔你婆婆老伴的生活費,他有他的子女承擔他的生活費。如果你婆婆的老伴和你老婆婆都有退休金,那你可以適當的少給點。
12樓:匿名使用者
養老人是我們的義務,我們必須把老人養好,因為它們養我們真的很不容易,必須得給生活費,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13樓:唐文秀
你好,首先你老公公去世了就剩我你婆婆一個人了,她好不容易再找了一個伴你們得多理解她生活費照樣給畢竟她是你老公的媽媽,她年齡大了也沒能力掙錢了做兒媳婦的得替你老公多想想。給多少夠她用就好祝你們幸福。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公去世了,老婆婆又找了一個老伴,我認為善養老人是小輩應該的,生活費還是要給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婆婆他找不找老伴,他都是你婆婆都有贍養義務,不能說因為他找了另一半你就不給生活費了。再者來說,其實他找了老伴,你們會更放心一點,就是生活上有人照照應比請個保姆強。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這的鄉bai
俗一直是女人找男人
du就是為了養活
zhi她,因為dao
女性的就業機率內很低,男人有吃容苦耐勞的品質,還是可以養家糊囗的,不要上了年紀,就是中青年女性伸手向老公要錢也是正常的。既然你婆婆又找了個老伴,應當他的承當起養活你婆婆的義務,至於雙方子女們孝敬的錢和禮物是可以收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們有能力就不用給,但若沒有經濟**照樣還是要給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還要給啊 後媽也是媽啊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老婆婆原來對你好不好?是否有恩於你?這取決於你。她又找了老伴,按照傳統的說法,已經是另一家人了,不給生活費也說得過去。
20樓:柔殺你的前女友
我認為你應該要給生活費給老婆婆,因為他是你老公的媽媽,你老公有義務善養他媽媽。
21樓:歐陽
當然應該給。如果好找的老公公。自己又有收入,可以適當少給一點。
22樓:匿名使用者
贍養父母是你們的義務!老人找老伴是老人的需求!
23樓:匿名使用者
要給啊,不過老婆婆的老伴也是有兒子的嘛,所以可以少給一點但不能不給,不然道德上過不去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們自己情況咯,還有你婆婆家現在經濟狀況,供養老人本就是兒女責任,這是必須的,如果她經濟上不需要也就罷了。
25樓:匿名使用者
多多少少應該給的,畢竟那是你的婆婆,是你老公的母親,親情是割不斷的
26樓:子玉求索
孝敬父母,贍養老人這是子女的責任,再婚也是老人的權利,應該給生活費。
27樓:悒悒悠您
你老公有贍養母親的義務。
28樓:匿名使用者
孝順父母,當然應該給生活費呀!
公公去世了,50多歲的婆婆又找了一個老男人,現在過年還在別人家,這樣好不好? 20
29樓:
如果婆婆他們是真心相愛,讓他們辦個結婚證,這樣在別人家過年就沒有什麼不好的。
30樓:弭若靈
公公去世,你婆婆找了新的男人過下半輩子,不是很正常,年齡大了,總喜歡有人照顧,有人說話,互相有個照應,孩子們有自己家庭和生活,總是沒那麼簡單,肯定是不可能天天去看老人的,所以要理解老人。
31樓:庚盼夏侯
好啊!你婆婆一個人多孤單!做子女的又不能常伴一起,有個老男人陪著,也有個說話的不是。
32樓:擺攤
其實你婆婆找一個伴也是可以的,年紀大了一個人也孤單,,只是你們自己兩邊的小孩都說好就可以了
33樓:巧克力小軒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和感覺,她喜歡在哪過年是她的自由,再說她已經又找了一家在人家過年也正常,沒什麼不好的,她開心就好了。
3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人家都活到這種歲數了,愛怎麼做就怎麼做吧,因為人有爭取幸福的權利和願望,既然活到這個歲數,還有少女心,還有人能欣賞她,還有人願意拉她一把走出悲傷,不好嗎。說實在的,50多的女人,如果保養得宜,還是很年輕的,而且對方還是個老男人,就不用怕謀著婆婆甚麼好處了,他們應該是心意相通,說話投機,所以才能走在一起而已。相反,如果婆婆找到的是個30多歲的小夥子,小白臉,你就要擔心了,那必定是有甚麼在謀劃著。
所以我覺得如果是疼親人的話,還是祝福她吧,寧願看到她開心,也不要看到她悲傷,是愛一個人的表現。
35樓:
就是婆婆自己的問題年輕人不要幹御老人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36樓:二日花
其實只要她過的開心就好,沒有什麼好不好,社會都在進步,思想也要改放
37樓:澤皖茂勳
其實 婆婆也會孤單的 她也想有個人陪 有個人說說話
38樓:太辣怎麼辦
婆婆幹什麼,你不要管她,你只要照顧好小孩,照顧好你自己和你老公就可以了,管那麼多你不累嗎
39樓:一二一121一二一
婆婆過的好就好了,小輩不應該干涉太多
40樓:燕趙風人
這是自由,叫搭夥,現在很多見,
老公公去世了,老婆婆改嫁了,還有個弟弟就要招出去,請問房產繼承人是我老公嗎?
41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如果是公婆婚姻期間取得,不管登記人是公婆誰,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
你公公過世,需要辦理繼承一半產權手續。
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依照遺囑辦理繼承。
無遺囑,按照你公公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爹媽,三方平均分配繼承。
你配偶是繼承人之一,有部分繼承權
42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人是:你婆婆、你老公、你老公他弟!
43樓:為寶擔心
你公公去世後婆婆改嫁,那麼你,你弟弟,你婆婆都有份
44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同他弟弟兩人的共**產
4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招出去也是你家的孩子,除非他放棄
46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遺囑。沒的話會全都分。
47樓:金筷子
是的,沒有任何疑問。
48樓:zzy小小七
你弟弟是有份,但要看你弟弟怎麼想的
49樓:愛惜飛蛾
如果房產是老公公的,有遺囑按遺囑辦。沒有遺囑時你婆婆先繼承一半,另一半婆婆和你丈夫還有小叔子三人平均分配。僅供參考。
50樓:手機使用者
親繼承人是有遺書的案遺書上寫的,沒有的應歸你婆婆,婆婆沒有了就是子女平分不分男女。
51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繼承人是兄弟兩個平等分配
52樓:葉子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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