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去世了婆婆現在老公和小叔分攤家產是不是也平分

2021-04-17 06:23:06 字數 3402 閱讀 7059

1樓:一老夫

這位知友,家庭內部分家(析產)事宜,為了團結和睦,建議還是共同協商,達到都能接受、其樂融融的結果最好。

老公公去世了,老婆婆改嫁了,還有個弟弟就要招出去,請問房產繼承人是我老公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住房如果是公婆婚姻期間取得,不管登記人是公婆誰,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一人一半,

你公公過世,需要辦理繼承一半產權手續。

先看有無遺囑,有遺囑依照遺囑辦理繼承。

無遺囑,按照你公公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爹媽,三方平均分配繼承。

你配偶是繼承人之一,有部分繼承權

3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人是:你婆婆、你老公、你老公他弟!

4樓:為寶擔心

你公公去世後婆婆改嫁,那麼你,你弟弟,你婆婆都有份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同他弟弟兩人的共**產

6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招出去也是你家的孩子,除非他放棄

7樓:匿名使用者

先看遺囑。沒的話會全都分。

8樓:金筷子

是的,沒有任何疑問。

9樓:zzy小小七

你弟弟是有份,但要看你弟弟怎麼想的

10樓:愛惜飛蛾

如果房產是老公公的,有遺囑按遺囑辦。沒有遺囑時你婆婆先繼承一半,另一半婆婆和你丈夫還有小叔子三人平均分配。僅供參考。

11樓:手機使用者

親繼承人是有遺書的案遺書上寫的,沒有的應歸你婆婆,婆婆沒有了就是子女平分不分男女。

12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繼承人是兄弟兩個平等分配

13樓:葉子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著老婆婆,弟弟,你老公都有繼承權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除非他們放棄繼承權

16樓:為這為那裝的累

人家不要就是你老公的。要的話三人都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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