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解釋效力順序是按照什麼排序的呀,是法律效力嗎?求解

2021-05-15 18:13:30 字數 5506 閱讀 6354

1樓:獨角獸

九部委《標準施工招bai標du檔案》中通用條款第1.4款關zhi於合同檔案優先順序的dao規定。

第1.4款規定,組成回合同的各答

項檔案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檔案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接受函(中標函)或中標通知書

(3)議標期間問答式書面檔案

(4) 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5)合同專用條款

(6)合同通用條款

(7) 技術標準和要求(工程規範)

(8)合同圖紙(設計與施工相互制約)

(9)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10)組成合同的其他檔案

施工合同檔案優先順序的原則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施工合同檔案優先順序如下: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回書及其附

件;4、施工合同專用答條款;

5、施工合同通過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單或預算書;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3樓:匿名使用者

施工合同檔案關係到合作的部門非常多,不知您是要哪一項,都先幫版

你整理出來

1、業務類

4樓:山澗綠竹

1施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專業條款

5施工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條件

7圖紙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單或預算書

5樓:建工慕人

監理合同檔案優先解釋的順序是什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口訣:協中投,專bai通du技,圖量他。

1、施zhi工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dao知書;

3、投標

回書及其附件;

4、施答工合同專用條款;

5、施工合同通過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工程**單或預算書;

9、其他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什麼樣的合同或者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7樓:墨汁諾

一般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是就是具有法律效力。具體要符合以下條件:

簽定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簽訂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效力性法律規定(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有、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出賣具有智慧財產權的計算機軟體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智慧財產權不屬於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佔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 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於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條 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一百六十八條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條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拍賣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式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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