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還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2021-05-20 18:18:07 字數 4939 閱讀 3274

1樓:aa微湖來客

依情況可不承擔或承擔部分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17 條第2 款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專,是指不能預見、不屬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第1 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第11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2樓:一隻小麻雀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3樓:小玉不受騙

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話,連帶責任保證人應該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4樓:健康快樂一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是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的。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5樓:阿離

一、法律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二、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

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6樓:drar_迪麗熱巴

1、概念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責任主體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

(2)、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

3、責任的形式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2)、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7樓:波大人的豬豬

產品責任

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概念不同、責任性質和範圍不同、責任主體不同、責任形式不同、賠償範圍不同、歸責原則不同、免責事由不同、舉證責任不同、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1、概念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而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一般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

3、責任的形式不同

《產品質量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合同法》規定了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4、賠償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限於因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產品本身的損失以及消費者因此而產生的運輸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不包括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缺陷產品自身的損失應由消費者另行向責任人主張產品質量責任。

另外,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產品質量責任的賠償範圍,而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5、免責事由不同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

6、責任性質和範圍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包括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產品侵權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可以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既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責任,又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是一種綜合責任。而產品責任僅指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7、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嚴格責任並非絕對責任,《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推定銷售者對此有過錯,並應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向生產者追償。

8、舉證責任不同

產品責任的受侵害人,不需證明加害人的過錯,生產者也不能通過證明自己無過錯而免責,受侵害人只需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產品質量責任則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

9、訴訟時效期間不同

《民法通則》規定,**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依據該規定,因質量不合格而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依據該規定,產品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8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產品質量責任」與「產品責任」在概念、責任性質和範圍、責任主體、責任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多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責任是指由於產品有缺陷,造成了產品的消費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生產者或銷售者分別或共同負責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對產品質量負有直接責任的人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歸責原則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為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即只要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要求,不論有無過錯,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因人而異,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而銷售者承擔推定過錯責任(過錯責任的一種)。生產者承擔嚴格責任表現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免責事由不同

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對生產者的免責條件,由《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規定,一是未將產品投入流通;二是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三是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對銷售者的免責條件,是其能夠證明產品缺陷並非出於自己的過錯,且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而產品質量責任免責事由不同,如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不可抗力為免責事由。

貸款擔保人可以解除擔保嗎?

9樓:華律網

一般來說,在借款人還清貸款以後,貸款擔保人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貸款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的話,則要看擔保人和借錢方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係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係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

另外,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擔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種關係,擔保人有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把貸款還清之後,擔保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了。如果借款人沒有還清貸款,要看擔保人簽訂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則要到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之時才能要求擔保人代為還款;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後要求擔保人代還借款,在擔保人代為償還借款後,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後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

二,如果是想要解除擔保,則要看擔保人和借款人以及貸款機構在簽訂貸款合同時的相關規定。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款人的連帶關係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麼擔保關係在到期後就自動解除。另外,在執行擔保的過程中,必須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可以在擔保執行的過程中解除擔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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