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白酒附帶包裝物消費稅和增值稅分別怎麼計算,有沒有案

2021-04-18 16:09:32 字數 2959 閱讀 4917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bai

,就銷售白酒本身du而言,增值稅銷項稅按不zhi含稅銷售額dao*適用稅率,白內酒類消費稅採用的是

容複合計稅方法(按噸從量計徵,按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從價計徵);其次,就包裝物而言,除增值稅出租出借包裝物押金外在規定時期退還後,其餘附帶包裝物收取的費用均應收到消費稅或增值稅。

銷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消費稅的計算

2樓:匿名使用者

消費稅細則抄第十三條規定 應稅

襲消費品連同包bai

裝物銷售du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zhi價以及在dao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徵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併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因此,「收取銷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1170元」已於產品銷售時進行了賬務處理。現僅對「沒收到期未退還白酒包裝物的押金500元」進行處理。

500為含稅價 不含稅價=1500/(1+17%)=427.35應納消費稅=427.35*白酒消費稅稅率20%=85.

47元因此 「這裡面的應交消費稅192.31」是計算不正確得出的,應納消費稅實際為85.47元。

有一道稅法的題目,本人有點搞不懂請求指點。是增值稅消費稅計算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的來

:銷售啤酒黃自酒以外的其他酒類,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賬務如何處理,均併入銷售額徵收增值稅。而且不論押金是否退還。押金視為含稅收入。

本月收取的押金計徵增值稅,而本月沒收的押金因收取時已經計徵增值稅本月就不徵收了。

消費稅計算舉例

4樓:

(一)資料:紅星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11月份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1)11月3日,銷售甲種糧食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價24570元;銷售乙種糧食白酒5噸,每噸含稅單價22230元;銷售丙種糧食白酒20噸,每噸含稅單價2106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2)11月8日,銷售薯類白酒3噸,每噸含稅單價4680元,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元,款項全部存入銀行。

(3)11月14日,銷售以外購薯類白酒和自產糠麩白酒勾兌的散裝白酒6噸,每噸含稅單價117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用於勾兌並銷售,貨款存入銀行。

(4)11月15日,用自產甲種糧食白酒9噸,從農民手中換玉米,已經驗收入庫,開出收購專用發票。

(5)本月份委託某酒廠為其加工酒精6噸,糧食由委託方提供,發出糧食成本5.1萬元,支付加工費6000元,增值稅102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受託方無同類酒精銷售價。收回的酒精全部用於連續生產套裝禮品白酒10噸,每噸含稅單位售價3.51萬元,當月全部銷售。

(6)11月28日,自己生產的甲種糧食白酒8噸中的3噸用於饋贈,另外5噸用於職工福利。

(二)根據以上資料:

(1)本月增值稅銷項稅額是多少元?

(2)本月應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是多少元?

(3)本月應納增值稅是多少元?

(4)委託加工業務,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是多少元?

(5)本月全部應納消費稅(不包括受託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是多少元?

(三)分析:

(1)以甲種糧食白酒換玉米以及用於饋贈、職工福利等應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除啤酒、黃酒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應併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國稅發(1995)192號)和消費稅(財稅字(1995)53號)。

本月銷項稅額=[(10+9+8)×24570+5×22230+20×21060÷(3×4680+2340)+6×2340+10×35100]÷(1+17%)×17%=229160(元)

(2)本月進項稅額=3×1170÷(1+17%)×17%+9×24570×10%+1020=510+22113+1020=23643(元)

(3)應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29160-23643=205517(元)

(4)代收代繳消費稅=(51000+6000)÷(1-5%)×5%=3000(元)

(5)根據財稅(2001)84號《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從2023年5月1日起,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進口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複合計稅辦法。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稅率相應調整為定額稅率的比例稅率。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定額稅率為每斤(500克)0.5元,比例稅率規定為:

糧食白酒25%;薯類白酒為15%。此外,對外購或委託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其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託方代收代繳稅款不再予以抵扣。根據上述規定,本月份應納消費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10+5+20+3+6+9+10+8)+2000斤/噸×0.5元/斤+[(10+9+8)×24570+5×22230+20×21060+6×2340+10×35100]÷(1+17%)×25%+(3×4680+2340)÷(1+17%)×15%=406600(元)。

解題指導: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消費稅政策的調整還須注意下列問題:(一)糧食白酒包括以果木或穀物為原料的蒸餾酒;下列酒類產品比照糧食白酒適用25%比例稅率:

(1)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的白酒;(2)以糧食白酒為酒基的配置酒、泡製酒;(3)以白酒或酒精為酒基,凡酒基所有原料無法確定的配置酒、泡製酒。(二)糧食白酒、薯類白酒計稅依據如下:(1)生產銷售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為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實際銷售數量;(2)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量定額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分別為海關核定的進口徵稅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移送使用數量;(3)生產銷售、進口、委託加工、自產自用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按《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定執行。

5樓:稅務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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