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其中一方放棄繼承是否有效,離婚期間,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

2021-05-25 12:58:20 字數 1463 閱讀 5177

1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專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屬,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48.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49.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離婚期間,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

配偶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2樓:小米先生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

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繼承人放棄內繼承的意思表示,應容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並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於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來說,有人身性質的繼承權比較特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無權干涉。另外,配偶也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沒有財產請求權,自然也就談不上一方放棄繼承權是對另一方權益的侵害。

夫妻一方放棄遺產繼承權,是依法處分個人財產權利,無需徵得配偶及他人許可。

3樓:小豪

理由大概就是:遺產復未分割前,制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bai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並不du需他人同意;以zhi

及一方放棄dao繼承權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為無效。

但是,我不解的是:

物權法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於是我這樣認為,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所以依照物權法,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遺產的所有權。那麼在未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前提下,此遺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4樓:祥順商務管家

根據我國《copy

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財產。繼承權為繼承人自己的人身權利,放棄繼承權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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