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保險櫃專家
我有個很簡單的辦法:
1:找到他再娶的證據。
2:他玩失蹤,你妹妹也可以玩失蹤啊!出去打工什麼的,有中意的結婚不就行了。
3:結了婚,就不存在退聘禮的問題了,甚至還可以要分財產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私下解決你們的實力是不行的。
要是走司法道路,你們也很被動。
你妹妹沒和他領結婚證,那麼就沒有婚姻關係,至於你說的事實婚姻,現在法律是不承認的。不管過多少年都是無效的。
聘禮是他們家的,那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因為你們很被動,而且實力不強,那麼就只好退而求其次,讓對方賠部分的錢,比如說精神損失費什麼的,錢肯定沒有五萬那麼多。但是應該會有點的。
這事情最好還是早點解決的好,這樣拖下去對你妹妹也不好。
這就要吸取教訓了。酒席擺不擺不要緊,重要的是結婚證。
希望你們能達成和解。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辦啊,就演算法律上能解決。但實際上還是解決不了問題。現在法院的執行力,不夠強啊。
4樓:格子線
婚姻法裡有這種情態描述,一般來說,聘禮,在結婚前是可以要回的,結了婚就不用還了,但你妹妹沒領結婚證,屬於以前說的事實婚姻,現在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樓:擺渡小子
你好!籠統的說你妹的這樁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男方這樣說只是想讓你們退他錢而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總則第三條說「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所以他們干涉你妹再婚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說「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他們的婚姻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護 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通過以上我所摘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法律條款,你可以知道了吧,所以你們的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 的,如果那家再鬧的話可以起訴他們。祝你們早日擺脫糾葛,擁有幸福的家庭生活。
請婚姻法律專家回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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