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男方出資給女方購買的房產贈與給女方有法律效果嗎

2021-05-05 02:19:22 字數 5657 閱讀 5896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是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分清有沒有辦理過戶登記,如果已經辦理了,那麼就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登記,屬於口頭贈與或者是以結婚為前提的附條件贈與,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分手之後,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的。

因為不動產的特殊性以及價值性, 法律會偏向保護出資方,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叫做「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不成立,那麼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自己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物。如果最後男女雙方結婚的,還貸的款項屬於女方個人所有,因為結婚的條件已經滿足。如果最後分手了,如果雙方同居生活時間較長,且雙方婚姻關係不能締結的原因在於男方時,可以酌定比例返還,一般在50%以下比較合適。

法條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2樓:淮安浙江人

現實生活中,戀愛期間贈與對方的房產是否應該返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一、依你所述,本案涉及的是婚前贈與合同的效力。

婚前贈與合同與普通的贈與合同有所不同,婚前贈與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附條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本案中,男方是為了與女方結婚,才將屬於自己的房產贈與女方,其本意是想表明自己對女方的愛。因此,可以應當認定這種贈與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這個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最後男女雙方分手,這意味著贈與合同的條件未成就,女方也就失去了繼續擁有該房屋的法律依據,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該房屋。

二、如果已將房屋過戶給女方,還能要求返還嗎?

可以。在男女分手的情形下,如果女方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財產。由於女方獲取該房產的依據已經不存在,也就是說女方如果繼續擁有該房屋已沒有了合法的依據,即使房產已經過戶給了女方,男方仍然有權請求女方返還不當得利。

三、什麼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這些「條件」有哪些要求?

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指雙方約定了合同生效條件或者失效條件的贈與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此處的條件不包括期限,期限的到來是必然發生的,是能為當事人所預料的確定的事實,而條件成就與否則是當事人不能預知的,所謂附條件,這個條件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屬於不確定的事情。

因此,贈與合同中約定附條件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發生的事實;3)約定以受贈人的民事行為作為贈與合同條件的,該行為必須合法、不違背社會良善風俗。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戀愛期間所有的贈與也好,花銷也好,只要沒有明確說明的,都按雙方自願原則。所以只要沒有借條,房子在你名下,就是你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雙方發生變故,男方可在一定時期內要求返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看房子登記在誰的名下。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6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7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8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9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0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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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男方可以依照相關規定,收回贈與的住房!這個法律支援,只要男方有出資購房的憑據,就可以。

13樓:匿名使用者

看分手的原因,如果是女方的錯,收回是無可厚非的

14樓:不期然的等待

那要看這個房子到底在誰的名下,還有當時給的時候當地怎麼說好的。

15樓:愛

房產證是誰的名就是誰的啊。爭吵有用的話,要法律做什麼。

16樓:協效挾笑歇袡笑

證在你手保護好就行了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17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8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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