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夫妻一方構成重婚罪的,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需要提醒的是要弄明白是否構成重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樓:風雨交加
如果構成重婚你不需要起訴直接報警就可以
夫妻雙方沒離婚的情況下,分別和人同居在一起了,現在一方要起訴另一方重婚罪,但是起訴的一方也與他人同
3樓:高階主任律師
沒這必要告了,還是解決離婚一事
4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罪,很難直接定。除非又領取結婚證或者街坊鄰居都以為他們是夫妻的時候才能定,即便 在一起後生了小孩也不行,或者對方都聲稱是兩人夫妻且必須有證據。
起訴離婚基本上沒有問題的。
5樓:贊柯哀
先讓她撤訴,再離婚,她的目的應該是為了錢
6樓:苗莉其
應該女方也有錯,但總比男方的罪輕一點
7樓:
你們兩人都犯有重婚罪,這裡沒有先後之分。
如果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堅決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5
8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上訴離婚另一方堅持不離那法院就不判離,如果第二次分居半年後再上訴離婚,法院調解無效後准予離婚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法院不會給與離,半年以後她再去法院起訴,就會同意離了,你說的,能在她冷靜下來好好聊聊就行了,其實沒這麼嚴重,女人在生氣中,等她氣消了,你好好表現就好了,加油吧
10樓:水知寒
我現在也遇到了同樣的情況!不知道你的處理好了沒有!現在不知道怎麼處理!不想離婚!
11樓:上海瑪莎莉莉
我的情況和你差不多 只不過我老婆比較內向 所有的一切都是我的錯 她一直就說離內 但是她嘴上容說沒感情 其實她很好的 一起那麼久了她的性格我也知道 只是我太粗心 不上進 所有的我都意識到怎麼改了 世上沒後悔藥 做錯了就要承擔 想問下你問題解決了嗎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請問法院該怎麼判決,如何再次起訴離婚這期間有沒有什麼規定.
1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男方不出庭,不影響法院審判。法院可以在調查的基礎上缺席判決,直接根據調查結果對本案做出處理。
沒有男方不出庭,法院直接同意原告觀點,判決離婚的事情。
法院仍然應該調查該民事案件,如果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子女撫養也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考慮小孩跟哪一方對其成長有利,然後再做判決。
不可能直接支援原告。
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
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
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
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
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
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二、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
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13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的,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審理階段
主要是**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被告不到的,會延期**一次。**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四、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14樓:劉曉寧律師
一方起訴離婚,在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需要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你說的「再次起訴離婚期間有無法律規定」是指哪方面的?
建議諮詢具體的法律問題,不要這樣大範圍地諮詢。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會根據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來進行判斷,如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會判決離婚。如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下次起訴需待六個月以後。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無新情況新理由的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才能再次提出離婚訴訟。
17樓:匿名使用者
被告不同意,如果原告有充分證據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解!法院調解無效會判決離婚!
再起訴原告在六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法院不予受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離婚法定條件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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