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你說的情況你朋友並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這個罪名要求是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的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才會構成,你朋友不構成這個罪
2樓:正氣長春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職工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是過失犯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本案中,你朋友做為某工廠的生產負責人,應盡職盡責搞好相關的安全生產,在其在指揮生產過程中,疏忽大意致裝置產生靜電造成一人死亡,構成犯罪,依法要依法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法人代表的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