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才構成行賄罪,行賄多少才構成犯罪

2021-05-05 09:59:11 字數 6291 閱讀 129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行賄罪的概念和構成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犯罪物件為賄賂即財產利益。有的學者認為本罪的犯罪物件為國家工作人員,我們認為此觀點不妥。

由於行賄與**是對向性的行為,既然**的犯罪物件為賄賂物,那麼,行賄罪的物件與**罪的物件是相同的,也應是賄賂物,而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只是賄賂物的承受者。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與**的形式相對應,行賄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主動給予**人以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無論行賄人意圖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實現,均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

二是行為人因被勒索被動地給予**人以財物,如果獲取的是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處,只有行為人獲取了不正當利益,才能構成行賄罪。此外,刑法對於行賄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行賄罪的構成沒有數額上的最低要求。如果行賄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少量財物,又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不能按行賄罪處理。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所謂不正當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前者如為了偷稅而向稅務人員行賄,後者如不具備升學、提幹、就業等條件的人,得以升學、提幹、就業。

行為人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是區分本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誌。

(二)行賄罪的認定

1.經濟往來中行賄罪的認定。按照刑法第385條第2款的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論處。

這兩種形式的行賄罪與一般行賄罪在構成要件上有以下區別:

(1)必須是在經濟往來中,如簽訂、履行合同和進行商品交易活動的過程中;

(2)必須是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

(3)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至於具體的數額標準,有待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2.行賄與贈與的界限。二者的界限主要在於:

(1)目的、動機不同。行賄是行為人為了使對方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饋贈行為則是為了增加親友的情誼,不是以財物收買權力。

(2)內容和方式不同。行賄往往是祕密進行的,給付財物是附條件的;饋贈行為則是公開的,給付財物是無條件的。

3.行賄罪與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區分二者的界限應從數額、情節等方面來把握。

(1)自然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小,又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一般行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行賄罪。

(2)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沒有達到較大標準,屬於一般行賄行為;數額較大的,構成行賄罪。

(三)行賄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390條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了關於行賄罪立案標準

行賄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已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中涉及的商業賄賂犯罪罪名有8個,其中6個罪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受理。這6個罪名是:

一、**罪:**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單位**罪:單位**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行賄罪: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對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或單位。

主觀方面:為了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客體:國家公務員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正常的運作秩序。

客觀方面:實施了行賄的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有動作就算,例如你給0.1元錢也算行賄。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物件是公務人員個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行賄罪的構成條件包括哪些

行賄多少才構成犯罪

5樓:

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行賄數額在一萬以上向多人行賄的,按照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為牟利行賄174萬元 獲刑五年並罰金四十萬

為了追求利益而違背原則、違背法律,行賄一百七十多萬元,終「多行不義必自斃」。近日,江西省餘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行賄案,被告人張某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經查明,2023年,被告人張某通過介紹認識了a公司(國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唐某。張某通過唐某成功用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的名義掛靠a公司經營煤炭業務,向xx電廠、***電廠**燃燒,並採購a公司下屬xx煤礦、***煤礦統銷煤。

自2023年10月至2023年初,張某為了感謝並希望繼續得到唐某在掛靠a公司、結算貨款等方面的幫助,先後十八次送給唐某人民幣174萬元,獲取違規掛靠a公司從事煤炭經營、大量購買a公司統銷煤、從a公司快速結算貨款等方面的不正當利益。2023年6月8日,被告人張某被呼和浩特公安民警抓獲歸案,2023年6月20日,張某主動將獲取的50萬元非法所得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國家規定,個人借用其他公司營業執照和煤炭經營資格證及利用無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公司來掛靠國有銷運公司經營煤炭業務,給銷運公司時任副總經理、總經理的唐某行賄174萬元。

得到唐某在掛靠銷運公司從事煤炭經營、大量購買銷運公司統銷煤、從銷運公司快速結算貨款等方面的關照,獲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且屬情節嚴重,被告人張某能夠主動交待犯罪事實,且未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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