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程式法。具體解釋如下:
1、管制刑作為一種限制受刑人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對犯罪分子實行不關押,而是在公安機關的管束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下進行改造,它是我國在長期革命實踐中不斷總結出來的成果,是我國的一種獨創。
2、拘役則是一種短期的剝奪受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執行上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原則上,在其勞動改造期間,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根據其表現,還可以每個月回家一至兩天。
3、在主刑的執行當中,適用範圍最為廣泛的應是“徒刑”的執行,“徒刑”的執行可以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兩者都是放在固定的執行場所當中執行。
4、死刑的執行是所有主刑執行中最為嚴厲因此也應當最為慎重的一種執行方法。死刑的執行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
5、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7、沒收財產是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8、驅逐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
綜上:刑法的主刑、附加刑都是刑法的刑罰種類。刑罰,是指刑法規定的有國家審判機關依法懲罰犯罪分子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第二、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有據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輕微的一種。
2.取保候審: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公、檢、法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份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5.逮捕:公、檢、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綜上: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很顯然,為了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刑事司法機關必須享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利。
第
三、由此可見,刑法的刑罰是對犯罪的人科以相應處分的具體應用,它屬於實體法的範疇,而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相應的人採取一定程度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屬於程式法的範疇。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事務。
刑法為什麼要區分主刑和附加刑
2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附加刑是對於主刑的一個補充,主刑基本上都是比較嚴重的刑罰,而附加刑就相對較輕,兩種形式相互配合適用會較為人性化。
也不能算是次要責任吧……畢竟定罪和量刑可以說是兩個部分,不能混同的。而且刑法中規定了某些犯罪必須適用的附加刑,比如危害****罪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3樓:黑夜凝聚深淵
主刑是你違反法律的主要責任,而附加刑是因為你的錯誤,導致當事,或者當地的治安、財產有一定的影響!
我國刑法附加刑和主刑的關係是什麼? 20
我國刑法中主刑和附加刑分別包括哪幾種?
我國刑法體系中有哪些主刑和附加刑,請一一列出並簡要解釋、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20年。刑法修正案八在五一後正式施行,數罪併罰不得超過30年。但之前的犯罪行為可能應適用原來,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針對外國人,還有驅逐出境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體系中有以下五種主刑:1、管制,解釋: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2、拘役,解釋: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3、有期徒刑,解釋:
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法方法。4、無期徒刑,解釋: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解釋: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有以下四種附加刑:
1、罰金,解釋: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2、剝奪政治權利,解釋:
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刑罰方法。3、沒收財產,解釋:是將犯罪分子個人的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
4、驅逐出境,解釋:指主權國家強制外國人限期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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