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正常口供能否對其進行定罪?如果其後來又翻

2021-06-12 13:16:29 字數 3522 閱讀 1051

1樓:薔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單憑犯罪嫌疑人自己承認有罪的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時,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如果其後來又翻供的,要認定先前的口供還有沒有證據效力要看法院是否採信,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一般採信的可能性較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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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於定案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僅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無法定罪的,口供與其他證據必須同時使用,形成證據鏈,當證據達到一定程度,才能定罪量刑。 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對於翻供後以前的口供的效力,要看法院是否採信,這決定於法院。 各級公檢法部門都是不希望出現翻供的,一直以來,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時,都會當成一種不老實的表現。

事實上,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特殊手段。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改變自己供述或辯解的權利。因為無論是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翻供,還是當庭翻供,單憑口供,都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也不能因此而建議法庭從重量刑,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加以鑑別,來確認口供的真實。

因此,口供的反覆與變化並不十分重要。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物證,人證是無法定罪的。

4樓:古舟夢蝶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單有犯罪嫌疑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定罪的

如果翻供,先前的和後來的都是證據

如果沒有人證物證,只憑口供能否定罪

5樓:love只是天使

不能定罪。

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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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罪與非罪:

定罪的主要任務就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根據行為性質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任何犯罪都是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具有特定的性質。因此,是否屬於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就成為定罪的主要根據。

各國刑法一般都以行為性質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只要具有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構成犯罪,無論這種行為的情節輕重。

(2)根據行為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考慮行為的質,而且還要考慮行為的量,即犯罪的定量因素。換言之,並非實施了刑法規定的一定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行為的嚴重程度。

區分罪與非罪的上述兩種標準與各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關。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大多區分重罪、輕罪與違警罪。

因此,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行為,一概視為犯罪,然後再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分別按照重罪、輕罪與違警罪處理。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存在定量因素,因此,只對某些性質嚴重的行為逕直認定為犯罪,而在大多數情況下,尚需根據行為嚴重程度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確定此罪與彼罪:

此罪與彼罪的區分也是定罪的任務。每一種犯罪都具有特定的違法蘊含,並且在刑法上作了不同的法律評價。因此,在定罪的時候,應當嚴格地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便正確地適用刑法。

確定輕罪與重罪:

犯罪有輕重之別,根據同一犯罪的輕重,刑法往往規定了兩個以上量刑幅度。我國刑法是根據情節與數額區分輕罪與重罪的,因此,正確地認定犯罪情節與犯罪數額是區分輕罪與重罪的關鍵。

6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如下: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六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解答完畢,祝好運!

7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你是什麼事情?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沒有物證,可以定罪嗎

8樓:du知道君

不能定罪,證據必須要認證、無證全面,真實有效,才能定罪。遇到這種情況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供述時承認其罪行,但是到檢察院又推翻自己以前的口供,能給犯罪嫌疑人定罪嗎?

9樓:匿名使用者

實質上他沒罪唄!如果那樣的話,一般不會定罪,只是妨礙刑事訴訟法行為,但會對其進行拘留、罰款,但同時要看他供述的是什麼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看除口供外其他證據,如證據不充分,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然後公安再次報卷,如證據還是不充分,會再次退回,這個時候公安機關可能會採取取保候審,如候審期間還沒有其他證據,就證明沒有什麼問題了

11樓:手機使用者

仍然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定罪,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7種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證明其犯罪事實。你提到的這個問題將迫使公安機關在現今社會發展中越來越重視證據意識。

12樓:一塊房根腳石頭

定罪主要靠證據,不是靠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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