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偷來的東西賣給乙,乙又賣給丙,乙 丙均不知情

2021-06-19 11:53:51 字數 1363 閱讀 4168

1樓:遊樂裝置

公安是有權利追贓的,而且贓物是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的,丙的損失可以找到乙,乙再找甲。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和通說認為:盜髒物屬於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害人可行使追及權。但是有兩種情況為例外:

(1)盜竊物是有拍賣市場、其他公開交易場所以善意方式購買的,除非向善意人支付價金。否則不能要求返還。

(2)對於盜竊物是金錢或無記名有****的允許適用善意取得。

收贓是指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而購買的行為,這裡的明知還包括應當知道,比如一件同等條件下市價為3000元的物品,對方300元就賣給丙了,作為智力健全的丙就應當考慮到可能是贓物這一情況,而不是必須要對方告訴丙是贓物。

另外,無論什麼合法交易都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有效的購買或證明憑證,在對方無法出具以上憑證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此物有贓物的可疑。所以,如果符合以上兩點就不能推脫說不知情。

2樓:

理論上乙丙之間的買賣成立警察不可以沒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吧,一般會構成甲的盜竊罪(除非另有特殊罪名,或其他條件限制),是甲來承擔刑事責任的啊。

要真的已經沒收了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因為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給丙帶來了損失,並且是得利一方,可以根據民事原則提起訴訟,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我只是個法律本科學生,還沒怎麼學具體呢。

3樓:北京杜律師

這個問題上,國內做法不是那麼統一,從法律上來說,如果屬於善意取得,按說不應該追繳的.

4樓:蛋朵朵

收贓是指在明知是贓物的情況下而購買的行為.

這裡的明知還包括應當知道,比如一件同等條件下市價為3000元的物品,對方300元就賣給你了,作為智力健全的你就應當考慮到可能是贓物這一情況,而不是必須要對方告訴你是贓物.

另外,無論什麼合法交易都應當要求對方出具有效的購買或證明憑證,在對方無法出具以上憑證的情況下,可以認為此物有贓物的可疑.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兩點就不能推脫說不知情!

5樓:午夜獨酌

不追繳的話,就等於要受害者承擔損失,這是否很不公平,而且乙丙完全可以在之情而無證據的情況下否認之情。這個問題應該屬於法律的不健全吧。

6樓:

恩,我們學的也是這個樣子的。不得對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和利益夠成損害。即使公安部門收回也應對其進行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立法司法實踐和通說認為:盜髒物屬於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受害人可行使追及權。但是有兩種情況為例外:

(1)盜竊物是有拍賣市場、其他公開交易場所以善意方式購買的,除非向善意人支付價金。否則不能要求返還。

(2)對於盜竊物是金錢或無記名有****的允許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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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描述太過籠統。從民法上來說,你將東西租給乙,那麼乙就擁有物品的使用權,以及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比如你租給乙時是否約定其可否轉租或者借用給他人。若明確約定不可轉租以及給僅限承租人使用的話 以你所述就屬這種情況吧 你就有權以乙違約為由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出租物品。至於是否觸犯刑法,就要看丙 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