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引起與致使的區別,在刑法中,過錯與過失的區別?

2021-06-30 23:13:47 字數 4273 閱讀 6170

1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範圍不一樣。從基本字義來看:引起:某種事物使另一事物出現。致使:導致;因…造成。二者均為動詞,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用。

區別:引起:偏重於客觀事實,並且有前因,如《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致使:比較強調一種因果關係或者說是必然結果,如《刑法》第239條: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樓:沒落的王族

從基本字義來看:

引起:1.起身;2.某種事物使另一事物出現。

致使:導致;因…造成。

二者均為動詞,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通用。

區別:引起:偏重於客觀事實,並且有前因,如《刑法》第13條規定: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致使:比較強調一種因果關係或者說是必然結果,如《刑法》第239條: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在刑法中,過錯與過失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過錯來過失,主要都是針對當源事人主觀態度的評價。

如果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結果是持反對態度 ,應當認定為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如果行為人對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或者故意的態度,則應當認定為過錯。

過失: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過錯:是指行為人在疏忽、輕信或故意乃至惡意的主觀心態支配下實施的可歸責的應受非難的行為。

4樓:法律教育網

過錯多用於民事,側重於客觀方面。用於刑事多指被害人的行為。

過失多用於內

刑事,與故意相對而容稱,主要指行為人的主觀心態,過失分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兩種。

從概念的邏輯關係上講,我認為,過錯應涵蓋過失,凡過失必屬於過錯,而過錯的概念則更廣泛一些,既包括過失過錯也包括故意過錯

5樓:英語and法律

過錯多數情況只需要負民事責任,過失則僅次於故意需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上如何區分原因的原因與介入因素的區別?

6樓:明厲鋒

判斷介入因素的三bai個標準:

1、先前

du行為對zhi結果發生所起作用的大dao小;

2、介入因素內異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對結果容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三者分別判斷,少數服從多數

你的案例有個問題沒有說明,那就是甲是以怎樣的犯罪故意實施的犯罪:是要殺害乙,還是要傷害乙。這主要是為了表明甲的投毒行為的性質,如果甲投毒量大或者毒性重,則為殺人故意;如量小毒性輕,則為傷害故意。

根據“乙中毒後不至於死亡”,我推斷甲為傷害故意,則甲的投毒行為對乙之死亡結果作用小,而介入因素——乙自殺對乙之死亡結果作用大,其介入因素相對異常,則介入因素成立,切斷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如甲為殺害乙的故意,則甲的投毒行為對乙之死亡結果作用大,介入因素作用也大,但介入因素不異常,所以不切斷因果關係。

雖然有三個判斷標準,但其實最核心最複雜的,還是介入因素異常性,你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本案來說,如果甲是傷害故意,則其對乙的死亡結果並無合理預見,介入因素超出了他的掌控範圍;如果甲是殺人故意,則其積極追求乙的死亡結果,至於其究竟為毒藥疼死還是受不了疼痛自殺,都在甲的掌控範圍之內。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介入因素

肯定不會是原因的原因

因為中毒而自殺,這超出了一般人和犯罪行為人的預期這與被**了自殺是不同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介入因bai

素。乙可以求醫

du急救啊,不是一定要zhi

尋死解脫嘛。dao

甲投毒是回

促成乙自殺的原因答之一,但不是必要或全部的原因(條件)。

介入因素是特別的、重大的、足以隔斷原來原因的新的因素,比如a破壞b的剎車裝置,預備等b駕駛後無法剎車,到必經懸崖路段必然墜落懸崖下摔死,但是c在路中對b開槍打死b,那麼c**是介入因素。如果c只是路中向b吹口哨干擾,不是介入因素,b不知車受破壞果然不能剎車而墜落深崖死去,則a的原因力沒有被打斷。

9樓:理想的雪兒

youhengduohengduo

10樓:匿名使用者

介入因素與現行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先後起作用的,如果介入因素是異常的,是一內般人的

生活容經驗不能**的並且對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會阻斷因果關係。多因一果,是數個行為共同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只要具體行為對最終的結果事實上起作用,行為和結果之間就有條件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原因的原因的結果的原因,顯然,甲已經構成犯罪了,但主觀故意題幹給的資訊不夠,具體罪名不好定,個人認為乙的自殺行為不是介入因素,因為乙的自殺行為恰恰是甲的投毒行為引起的。因而,是原因。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與民法中的因果關係有什麼區別?

12樓:逯智伏錦

你好!因果關係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所存在的一種內在的必然的聯絡,原因是引起某一現象的現象,而被某一現象引起的現象就是結果。在法律關係中,因果關係,可以簡單地解釋為行為與後果的關係。

民法中的因果關係指的是民事行為和該民事行為引起的後果之間的關係;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指的是犯罪行為和該行為引起的後果之間的關係。謝謝閱讀!

刑法中的過失和民法中的過失的區別

13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

民法上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者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二者都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第一,二者的內涵不同。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的目的在於平衡加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損害,過失的認定應當採取客觀說。而刑法的目的是對犯罪者處以刑罰,刑事責任的承擔者,是具體的人,應以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關於過失的認定,應當採取主觀說。

第二,民法把過失劃分為兩個等級:(1)一般過失。它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到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

(2)重大過失,它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而在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中,過失不分等級,只有一種狀態,即罪過。

第三,舉證責任的分配及證明標準不同。民法上,證明行為人有過失,一般情況下,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對方當事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而在刑法上,證明被告人過失的責任由控方承擔,而且為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不適用自認規則,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有罪。

行為人有民法上的過失未必有刑法上的過失。在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刑事與民事的相關證據不能相互代替,應當各自適用相應的制度。特別是在刑事判決宣告無罪的情況下,不能將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簡單地一概運用到民事判決之中,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並不意味著就一定不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能把刑事判決認定的證據生搬硬套於刑事判決中,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意味著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上的故意

法學界多數學說認為所謂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的主觀意識,這種主觀意識又稱為直接故意。另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有認識且犯罪事實的發生不違背本意時,則稱為間接故意。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的行為,例外才有處罰過失的行為。

民法上的故意

與刑法一樣,民法上的故意也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但在侵權行為的成立這個問題上,這種區別並沒有太大的意義。但是,在侵權行為的結果上,例如賠償責任的計算或者過失責任抵消的情況中,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具有重要的作用

15樓:沒有眉毛和眼鏡

刑法中的過失指,不知道且不應該知道和因為過於自信,輕信可以避免的情況

民法中指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的情況

16樓:於柱律師

對過失的認定並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是對主觀狀態的認定是沒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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