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俺家的小君
個人認為,對這一罪名的犯罪情節輕重考量並不僅僅限於財產的具體數量,可以參考一下這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4月2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
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
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4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二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第三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釋出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日期:2023年04月17日 實施日期:2023年04月17日 (**法規)
2樓:n笑靨如花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分析說明]
1、 行為物件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包括工商、稅務、海關等行政執法機關所作的查封、扣押、凍結。
2、 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嚴重妨害了訴訟活動的;導致判決、裁定在客觀上無法執行的;嚴重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不聽司法機關的勸阻、警告,繼續妨害查封、扣押、凍結的;動機或手段十分惡劣的,等等。
3、 行為人為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經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對抗判決、裁定執行的,屬於牽連犯,只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罪處罰。如果在生效前實施了上述行為的,應以本罪論處。
3樓:俺也是雲門遊士
認定「情節嚴重」,沒有具體的數額標準,它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嚴重妨害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或者使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方的標準應該不一樣,尤其是此類比較生僻的罪名可能有些地方連標準都沒有,只能檢察院自己把握了。
我國刑法第314條第一項
5樓:商標註冊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總共就一款。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犯罪和刑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犯罪物件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查封」,是指司法機關籤封,這種籤封應載明查封日期、查封單位並蓋章,物品一經司法機關查封,未經查封機關批准不得私自開封、使用,更不得變賣、轉移。「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將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暫時扣留。
這種扣押,一般是將物品扣在司法機關,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倉庫等地。「凍結」,主要是指凍結與案件相關的資金帳戶,一旦凍結,不經依法解凍,該項資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轉移。本條共規定了四種行為:
1.隱藏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
2.轉移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主要是指將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轉移到他處,脫離司法機關的掌握,或者將已被凍結的資金私自取出或轉移到其他帳戶。
3.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將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種形式賣給他人。
4.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這種「毀損」包括採用打碎、拆卸、塗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上述四種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節嚴重的就可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嚴重妨害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或者使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不僅限於刑事訴訟,也包括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行為。
6樓:創作者
《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追究惡意逃廢債務者刑法責任的法律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逃廢債務中有以下行為的,為犯罪,須負刑事責任:
1、拒不執行判決罪。《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即如果對方欠你的債務,你起訴後,法院判定對方還債,但對方有能力償還而又故意逃廢,則可以以此罪處理
2、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被查封凍結財產罪。《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也就是說,債務人如果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來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則可以以此罪追究。
3.如果以故意毀壞財物的形式來逃廢債務的,可以以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以上3條外,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追究惡意逃廢債務者刑法責任的法律依據。
8樓:西西美女
逃廢債是一種民事違約行為,不是所有的欠債不還都是逃廢債,它強調債務人的主觀故意:確切地說,有履行能力而不盡力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是逃廢債。所謂「有履行能力」是指有收入**,或者雖無收入**,但有可供履行債務的資產,能夠部分或全部履行債務。
從債務人主觀上來看,逃廢債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積極地逃避履行債務,另一種是消極的不作為。我們通常把前一種稱之為「惡意逃廢債」。
刑事訴訟法314條司法解釋
9樓:匿名使用者
暈,你想問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解釋吧哥們
第三百一十四條 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解釋】本條是關於非法處置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犯罪和刑罰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犯罪物件是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查封」,是指司法機關籤封,這種籤封應載明查封日期、查封單位並蓋章,物品一經司法機關查封,未經查封機關批准不得私自開封、使用,更不得變賣、轉移。「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將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暫時扣留。
這種扣押,一般是將物品扣在司法機關,但一些大宗物品也可扣押在倉庫等地。「凍結」,主要是指凍結與案件相關的資金帳戶,一旦凍結,不經依法解凍,該項資金不得私自使用,更不得轉移。本條共規定了四種行為:
1.隱藏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2.轉移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主要是指將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轉移到他處,脫離司法機關的掌握,或者將已被凍結的資金私自取出或轉移到其他帳戶。
3.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即將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以各種形式賣給他人。4.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物品。
這種「毀損」包括採用打碎、拆卸、塗抹等破壞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原來具有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上述四種行為,只要具有其中之一,情節嚴重的就可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嚴重妨害了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或者使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不僅限於刑事訴訟,也包括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行為。
10樓:東東瞭解
你可真牛! 你看的是哪國的書啊!
中國刑訴有 314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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