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與債券的區別,信託產品與債券主要有哪方面區別

2021-07-02 18:12:31 字數 2512 閱讀 1705

1樓:

首先是基礎法律關係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實質上是發債人對投資人的負債;而信託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係,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準化、無紙化的“電子”**;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準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

2樓:匿名使用者

信託比債券收益高、債券比信託門檻低,

信託產品與債券主要有哪方面區別

3樓:

首先是基礎法律關係

不同。債券的基礎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實質上是發債人回對投資人的負債;而信託答產品只是基於信託關係,即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在受託人完全履行了相應的信託合同的約定義務後,不對承擔委託人承擔其他的責任。簡言之,債券投資原則上是要“保本保息”的;而信託投資更重要的是“風險自擔”,不得承諾本息不受損失。

其次是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下,二者的載體不同。債券目前的主要載體是標準化、無紙化的“電子”**;而信託產品則必須以書面信託合同為基本載體; 第三是相關的發行渠道不同。債券主要的發行方式是公開募集,原則上沒有最低投資金額和份數的限制;而信託產品法定私募,最低投資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萬元,一般的信託產品(主要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份數不得超過200份。

第四是流動性不同。債券基於其標準化、無紙化的特性,可以在公開的**市場上進行即時的轉讓,亦可在商業銀行進行抵押;而信託產品的載體是紙質的信託合同,其轉讓是比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轉讓,需要有一系列書面工作要做,流動性較差,一般商業銀行不接受其抵押或質押。

債權和股權信託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看門狗財富為

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3373666您解答:

債權類信託一般分為借貸之債與買賣之債:①借貸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信託公司)

將信託資金以貸款形式貸放給融資方並簽署借款協議,按照約定週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還本金的投資方式。該種投資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借貸之債;②買賣之債,即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用於購買融資方某項財產的所有權或收益權(

如購買機器裝置所有權、商業物業收益權等) 並簽署權益轉讓合同與溢價受讓( 回購) 合同,按照約定週期收取溢價款及到期收取與信託資金等額的受讓( 回購)

款。該種方式由受託人與融資方形成買賣之債。

股權類信託一般分為股權融資類信託與股權投資類信託。兩類信託均為在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將信託資金以增資形式、購買融資方持有的股權或股權收益權形式進行投資,只是在股權融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權投資類信託中投資人獲得非固定收益。

債權融資與股權融資是兩種最為基本的投資方式,從法律上講,債權類信託所構建的法律關係以“債”為基礎,構建債權關係,股權類信託則構建股權法律關係。債權類信託與股權類信託各有利弊,在選擇信託產品投資時,投資者應結合融資方財務情況、經營情況、擔保情況以及專案管理情況等要素對專案進行篩選投資。

( 一)

控制力比較。債權具有相對性,受託人在債權法律關係形成後具有要求融資方按照先前約定支付價款、償還債務的權利,此時如融資方拒絕償債或無力償債,受託人只能訴諸法院(

即使有擔保財產,受託人處置擔保財產也必須通過法院訴訟或強制執行),因此受託人權利具有一定的侷限性;股權則類似於物權,表現為受託人在投資完成後成為交易對手股東之一(

一般為大股東),雖然不享有債權,但是對被投資主體具有支配地位,從理論上講,此時的受託人不僅能夠控制被投資主體的資金往來和進出,而且能夠決定其董事選任與人員安排,財務上、人事上均能對被投資主體加以控制。因此,從這個角度講,股權投資的安全性是高於債權投資的。

(二)優先性比較。債權投資對於融資方來說,屬於其一般債務(如有擔保則為優先債務),而股權投資對於被投資方來講則不是債務。債務金額不會變,但是投資的股權價值卻隨著被投資企業的淨資產變化而變化,因此債權投資在投資之初即將風險進行了鎖定,而股權方式投資的風險和收益卻時刻發生著變動。

同時,債權因是融資方的一般債務,其具有法律上的優先性,舉個例子,對於同一個融資方,其既有借款1000萬元(受託人貸款,期限1年),又被增資款1000萬元(受託人投資,於1年後受讓退出),如在執行1年後融資方僅剩餘1000萬淨資產,則在償還完畢借款後企業淨資產為0,受託人投資的股權便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講,債權投資的安全性又高於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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