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你對法條的理解基本是正確的,但具體到你的問題卻還有待商榷:
1、即使你1月27日打出的辭職報告各部門領導都簽字同意了,也不表示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可以立即拿到,同樣可以解釋為各級領導同意了你辭職的意向,但具體手續在履行了《勞動合同法》提前三十天書面告知義務屆滿後再辦理。
2、公司在2月28日向你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並未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者終止勞動或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規定,「人事已經將蓋好公章的離職證明開好,但人事說手續沒辦完全,目前不能給我。」既可能是託詞,也可能是事實。因為2月28日距你提交辭職報告期滿的2月26日僅有兩天時間,故可以不承擔延誤出具相關手續導致你丟失現有工作的責任。
3、你之所以會出現上述想法,是因為你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識模糊,甚至存在誤區。你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未必會得到支援,原因不再贅述。
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並沒有規定,如果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就辭職就會有什麼後果,其實這就是勞動合同法的灰色地帶了。在罰則裡,只是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那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但沒有提前三十天的話,也未嘗不可的。
那這個主要就要看勞動者本人的職業道德了。
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3樓:關心寶寶每一天
34、離職證明怎麼開?
離職證明很重要嗎,原單位不給開怎麼辦
4樓:華律網
單位不開離職證明可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卓然一夢
看好巧合:我是在公司做管理的
雖然不在人事但是我知道的!
為什麼要離職證明
首先可以說 你的新單位是一個負責的單位
是一個動勞動程式的單位
為什麼這麼說呢!
一:離職證明就是證明此人已經和原單位脫離了僱傭關係了,因此他接受你是屬於合法的僱傭新單位,有關於以後的,公司機密,保險相關,以及勞動手續,和人才使用等,都是新單位必需的合法依據和人事證明
二:可以避免同一人 兩個工作 或者兩份保險帶來的麻煩,更可以杜絕原單位不消除名額 是有人繼續使用此身份證件從事的工作 而對你本人造成的損失
也可以避免和原來的單位產生勞動糾紛!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做人力資源管理的,我給你解釋,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部門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必須要給他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這個是單位的義務。
你去向原單位提出這個要求,一般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那如果原單位開不到這份離職證明怎麼辦?人家問的是這個問題,必須要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實在不能開,就做份假的
原單位倒閉開不到離職證明,現在怎麼辦
1 如果原單位屬於國有企業,可以找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出具 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2 如果原單位屬於私人公司,可以先到原單位所在區工商部門查詢單位情況。1 原單位終止的,由登出單位資訊的工商部門出具 單位終止證明 拿證明去辦理個人相關人事關係 社保關係的轉移。2 原單位被其他單位合併的,找合併後的單位出具...
關於離職證明的問題,關於離職證明的問題
34 離職證明怎麼開?你的擔心是多餘的 離職證明看的是紅章,怕你跟上家公司有瓜葛,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你的簡歷有水分,把你的職務誇大了,而離職證明是實際的東西,你可以這樣跟新單位解釋,離職證明是按照我入職時的應聘崗位開具的 其實你可以要求原單位離職證明不要開入職時間啊,表示你入職就好了。不過說實話我覺...
在離職的時候,有必要讓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書嗎
一個關於證據後的談判,很多人認為只需要那些辦公室的白領工作,以及出發證明的使用是什麼?事實上,在現在,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出發證明的作用是關於每一個職位,無論是一線前線工人,還是公司高管,我們必須在許多情況下使用帖子證書。那麼我們的東西呢?在離開工作之前,沒有想到失業金衣領。隨著社會保障的實施,越來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