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二)攜帶**裝置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藥、**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準,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2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3樓:雋高爽集豆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槍支放在家裡的可能還好一點,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攜帶外出的,判處緩刑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建議聘請律師進行專業的辯護。
非法制造槍支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判別
關於審理非法制造 買賣 運輸槍支 彈藥 物等刑 釋出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釋出文號 法釋 2001 15號 釋出日期 2001 05 15 生效日期 2001 05 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 買賣 運輸槍支 彈藥 物等刑...
非法制造槍支怎麼判刑
非法制造 買賣 運輸 郵寄 儲存槍支 彈藥 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 彈藥 物管理的法規,非法制造 買賣 運輸 郵寄 儲存槍支 彈藥 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法律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依據是什麼?法律分...
非法持有槍支但無意傷人致死怎麼判刑
1 涉嫌非法持有 罪 2 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過,如果能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並積極賠償,可減輕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但不能減輕非法持有 罪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可能要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具體判罰還是要看法院這邊,以及爭取諒解的情況。剛才忘記一個情況,犯罪嫌疑人還涉嫌非法制造 買賣 運輸 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