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2021-08-27 17:21:04 字數 1049 閱讀 9659

1樓:匿名使用者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律特徵

(一)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組成原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收益分配、風險債務的分擔,以及企業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等,企業,均由合作雙方在合作合同中約定,一般不與各方的出資比例直接相聯絡,不採取股權的方式計算合作企業各方合作者的投資、收益分配及風險債務的分擔。合作者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均與出資無關。

(二)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出資方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各方,以實物出資或者提供場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合作條件的,一般不折價,不計算合作各方的出資比例。從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外方沒有出資比例的法定要求。

(三)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分配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各方的收益分配,都是在企業稅後利潤中根據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而中外合作企業的收益分配是多樣的,企業與企業之間很可能在選擇分配方式上有較大的差異。

有的企業的收益分配是在稅後進行的,有的企業則在稅前直接分配產品或者營業收入。不管哪種分配方式,都是由合作雙方通過協商確定。最後落實到合同文字上。

(四)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同的投資**方式。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合營期間不得擅自減少註冊資本,合資各方可以從企業清償債務後剩餘的財產中收回投資本金。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收回投資,但仍應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及合同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先行收回投資可以通過分得較多的利潤、產品或者抽取固定資產折舊費的形式完成。

(五)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著不同的內部組織機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只要採取有限責任組織形式的,都要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董事會,董事會的人員構成;議事規則均要符合法律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法律規定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聯合管理機構,由聯合管理機構的組**員決定企業的重大事宜。

聯合管理機構可以決定任命或聘請總經理負責合作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總經理對聯合管理機構負責。另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法律的規定,經聯合管理機構一致同意;可以聘請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經營管理,表現特別突出的有飯店餐飲業、房地產業和公共交通服務業等。

簡述中外合作企業與中外合營企業的區別。拜託了各位謝謝

中外合作企業是經濟合同的性質,中外合營企業是在中國註冊的法人企業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於股權式的合資,合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 共負盈虧 而合作企業屬於契約式,中外雙方不以投資數額 股權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2,組織形式不同...

合營企業與合資企業的區別,合作經營企業與合資經營企業的區別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根據我國法律,按照平等互利原則,經我國 批准由外地人或港 澳 臺公司 企業 個人同我國公司 企業共同投資興辦的合營企業。區別在於 中外合資經濟企業是按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 股權式 合營企業。合營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按股份紅。合營雙方由投資數...

請問有誰知道 中外合作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有什麼區別

1 中外合資企業 是指中國合資者與外國合資者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的,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2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是指中國合作者與外國合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或者產品,分擔風險和虧損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