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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提起行政訴訟時,就要知道行政訴訟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為類案件案由、不作為類案件案由和行政賠償類案件案由構成。下面是他們的構成要素和確定方法。
最高法有關於這方面的新規定,非常具體,給你一個**。自己學習下吧!網頁連結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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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案由新規定
案由是案件的名稱,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案由規範與否,影響著案件的準確性,亦從很大程度上體現了辦案的質量和水平。當前,關於行政訴訟案由,我國尚沒有類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具體規定,現存的關於行政案件案由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僅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而該通知也僅僅是起到了指導性的作用,各個法院在適用案由時,仍然會遇到各種問題。
二、現行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範圍 + 行政賠償。
三、行政案件案由適用時問題諸多
由於行政案件案由規定出現的較晚,出現以後規定的又比較寬泛,因而人民法院在適用行政案件案由時,往往會出現一些問題。
1、在具體行政行為后冠以「糾紛」二字的案由形式還時有出現。行政案件案由與民事案件案由結構的最大不同在於行政案件案由中不使用「糾紛」二字。這是因為行政案件是發生在非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其一方是行政主體,一方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訴至法院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受理案件後,在保護相對人利益的同時控制行政權力的濫用,制約和監督行政權力的使用,在保護與控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
而民事案件是發生在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是同等的。
2、行政管理範圍在何種情況下予以分解尚不夠明確。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對於行政管理範圍是否分解,原則是:行政管理範圍寬泛的則予以分解,管理範圍窄的,則不予分解。
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而在實際案由的適用中,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後所附的行政管理範圍,只對有些行政管理範圍作以分解,具體為公安行政管理、資源行政管理、城鄉建設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管理、農業行政管理、交通運輸行政管理。而對於有些應該分解的沒有分解,使得按照該檔案的案由結構表述出來的案由不是那麼精煉明確,如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登記,行政管理範圍為民政,作為類的案由就會表述為:
民政行政登記,而如果我們想表述婚姻行政登記,用民政行政登記來表述就不是那麼精煉明確了。
3、對於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案由未區分,容易形成混亂。行政訴訟案件與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有著本質上的不同,如前者提起主體是行政相對人,而後者的提起主體則是行政機關;前者適用的是訴訟程式,後者適用的則是執行程式等。
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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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行政主體類別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範圍 行政賠償。
工傷行政訴訟案由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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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將案由分為三大類,即:作為類、不作為類及行政賠償類。每一類的案由結構分別為:
(一)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行政管理範圍 + 具體行政行為種類。具體對管理範圍而言,是否分解,應當結合案件實際,以表述簡潔、清楚為原則;對具體行政行為而言,以種類的形式出現,而不出現其具體表現形式。
(二)不作為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不作為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訴 + 行政主體類別 + 不履行特定職責或義務。
(三)行政賠償類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賠償類案件的案由確定方法為:
1、一併提起行政賠償的,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案件案由後面加「及行政賠償」即可;
2、單獨提起行政賠償的,案由結構為:行政管理範圍 + 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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