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辦理相關問題,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辦理相關問題

2021-09-04 01:22:40 字數 4684 閱讀 5921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應該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製造許可,實際上就是生產塔式起重機的鋼結構件,這個不是很複雜的。

裝置型別:塔式起重機

裝置型式: 普通塔式起重機

詳細的幾句話也是說不清楚的,你最好請個顧問或找個中介比較省力。

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機電類特種裝置製造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裝置的製造質量和安全技術效能,根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廠內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裝置(以下簡稱特種裝置)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裝置方可正式銷售。

製造許可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產品型式試驗;

(二)製造單位許可。

不同特種裝置製造的許可方式見《特種裝置製造許可目錄》(附件1,以下簡稱《目錄》)。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全國特種裝置製造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按本規則分工負責管理相關製造許可工作。

第四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和申請單位制造條件鑑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核准和確定,並予以公佈。

製造條件評審或型式試驗,必須按照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製造條件評審細則或相應特種裝置的型式試驗規程執行。

第二章 製造許可的單位條件

第五條 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註冊資金必須與申請專案範圍相適應,具體要求詳見《特種裝置製造許可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六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裝置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有關標準的要求。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型式試驗的,必須經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型式試驗合格。

當取得製造許可的特種裝置所執行的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範或標準修訂後,應按照修訂後的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執行。安全技術規範或標準修訂內容較多,變化較大的,經專家論證確有必要時,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重新進行產品型式試驗。

第七條 須有申請許可製造裝置的圖紙和技術檔案,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要求。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的設計檔案,須經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核准的檢驗機構鑑定合格。

第八條 須有一批能夠保證進行正常生產和產品質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檢驗人員及技術工人。應任命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特種裝置製造和檢驗中的技術稽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與取證產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各類人員數量等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須有滿足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裝置、工藝裝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裝置,並應有與申請專案相適應的場地、廠房、實驗和辦公條件。具體要求見《基本條件》。

第十條 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取證產品的技術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檔案。具體要求見《特種裝置製造條件鑑定評審細則與現場鑑定評審記錄》(附件3,以下簡稱《評審記錄》)。

第三章 製造許可的程式

第十一條 製造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

(一)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製造許可的程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備案、公告。完成規定程式中的備案後,申請單位即可正式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裝置。

(二)製造許可方式為製造單位許可的,製造許可的程式為:申請、受理、型式試驗、製造條件評審、審查發證、公告。製造單位取得《特種裝置製造許可證》(以下簡稱《製造許可證》)後,即可正式製造、銷售取得許可的特種裝置。

第十二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目錄》中規定的受理製造許可申請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影印件;

(二)《特種裝置製造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向受理機構提出製造許可申請前,應將申請材料提交本單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機構的下一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由該機構簽署意見後,上報受理機構。確認申請材料的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初審。

進口特種裝置的申請單位為製造工廠或符合《特種裝置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商。

第十三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八條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製造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裝置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籤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型式試驗

申請單位可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型式試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被約請的型式試驗機構應及時向申請單位提供型式試驗規程,通報進行型式試驗所需要的相關資料與應當滿足的條件。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製造許可方式為產品型式試驗的,獲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的申請單位,即可彙總《申請書》和型式試驗報告報送給受理機構。

首次申請製造許可時,如型式試驗的整機效能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安裝後進行,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裝置安裝地的省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在使用現場安裝1臺型式試驗所需樣品。型式試驗合格並在該單位取得製造許可後,該特種裝置方可進行使用登記,並投入使用。

安裝2臺以上(含2臺)樣品,應當經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 製造條件評審

(一)申請單位取得型式試驗合格報告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四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製造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3.型式試驗合格報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記錄》和評審指南。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製造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執行的考核評審。評審組應當按照《評審記錄》的評審專案逐項進行評審,分別給出單項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特種裝置製造條件鑑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三種:

1.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專案全部符合的,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評審記錄》適用專案中重要專案全部符合、非重要專案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項,但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達不到基本具備條件要求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複評。複評時適用專案全部符合的,應評為具備條件;否則,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複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彙總《申請書》、型式試驗合格報告、《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複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複審時),報送給受理機構。

第十六條 備案或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產品質量或製造條件的鑑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或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製造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辦理產品型式試驗備案或核發《製造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上述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或型式試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出現此類情況,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型式試驗機構工作程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製造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委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受理、審查、辦理《製造許可證》的,其證書也須由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統一製作,統一編號並統一加蓋總局印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部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影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儲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儲存製造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取得製造許可的單位、產品及其許可範圍,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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