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權利義務與公民權利義務的關係

2021-09-11 07:19:37 字數 3379 閱讀 5718

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寫的真是好啊,可是能達到的有一個嗎?

正確理解公務員的權利是我們做為公民應該瞭解的,當然這個權利公務員比我們瞭解.

至於義務..........我不知道,估計他們更不知道

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2樓:四季如春

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是公務員普遍和根本的法律義務和權利,是形成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公職法律關係的基礎,是公務員在法律地位上區別於普通公民的主要標誌,是國家和社會監督和評價公務員的主要依據。

在基本義務方面,公務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基本權利方面,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l)執行公務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2)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公務員的身份和職務受法律保障;(3)工資福利權,獲得工資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權,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適應工作的需要;(5)批評建議權,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申訴控告權,對有關處分和處理決定提出申訴,對有關機關和負責人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提出控告;(7)辭職申請權,可以出於個人原因提出不再繼續擔任公務員;(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樓:池講了尋

1、有利於推進國家的民主與法制建設

2、是公務員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約束3、是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的有效保障4、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

5、有利於對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

4樓:北京世紀精圖教育

一、在基本權利

方面,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

(1)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和職務受法律保障;

(2)執行公務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權力;

(3)工資福利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4)參加培訓權,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適應工作崗位的需要;

(5)批評建議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人不得進行壓制,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6)申訴控告權,對有關處分決定,例如降職降薪等處理決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有關機關和負責人濫用職權違法處理的行為提出控告;

(7)辭職權,可以依照國家公務員法規提出辭職,即由於國家公務員個人的原因提出不再繼續擔任國家公務員;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在基本義務方面,公務員負擔以下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2)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3)聯絡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6)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7)克己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8)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義務與權利相互依存、互為對應是指二者的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為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義務為設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受動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權利和義務是法律界定社會關係的兩種方式或手段。從整體意義上看,權利和義務作為行為的尺度共同執行著階級統治和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二者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但是,從具體法律關係的內容來看,權利和義務在職能上又有一定的分工,各自發揮作用的方式、方向和範圍有所不同。

義務作為一種法律設定的行為模式與權利具有最大的相關性。即義務規則應是針對某一權利併為保證這種權利實現而設定。換句話說,如果一種行為與權利沒有相關性,法律就不能強行為之設定義務。

其次,權利與義務是互補的、相應的。在一些情形下,所承擔的義務,必然在另一些情況下享有相應的權利。權利與義務的互補、對應關係並不意味著兩者的均等。

只要權利義務是兩種不同的價值型別,那麼兩者就有主次之分。

權利和義務之間就顯示出對立又統一的辯證關係。所謂對立,是指兩者有著嚴格區別,各有不同的含義和質的規定性;所謂統一,是說兩者密切聯絡、互為條件、相輔相成。

一般而言,權利與義務在結構上是對立統一的,在功能上是互補互促的。

(1)結構上的對立統一。

(2)功能上的互補互促。

權利與義務是密不可分的。權利和義務二者是互相關聯的,互相關聯即對立統一。同時,它們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貫通的。

權利和義務不可能孤立存在和發展,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

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制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

權利和義務是從法律規範到法律關係再到法律責任的邏輯聯絡的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現象邏輯聯絡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執行的全部過程。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的執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

權利和義務全面的表現和實現法的價值。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因此,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公民想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是成為公民的必要條件,權利是保障公民繼續履行義務的先決條件。國家資源保護公民的權利,需要公民為國家創造資源,也就是履行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論述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

7樓:百度使用者

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祕密和工作祕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八)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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