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建成律師
多個債權人起訴同一債務人屬於共同訴訟,參考如下法條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2樓:淡璧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指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六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咋辦
如果還款期限已到,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人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應向法院提供債務憑證、債務人的****、住所等資訊,法院根據債權人所提供的資訊聯絡債務人,若無法聯絡上債務人,法院可能採取的措施有幾種情況: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債權債務關係清楚,法院則應直接判決;如果債權債務關係不夠清楚的話,法院可能會向債務人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債務人還不出現的,再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後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失蹤的案件,應當查清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指定臨時管理人或者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半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者終結審理的裁定。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申請執行應如何處理
3樓:手機使用者
是不是理解bai為:被申請人債務du人(公司)下落不明,無需zhi
送達.更不用公dao告送達版.因為法院只是對債權人
權的破產申請做出的裁定,並不涉及被申請人債務人(公司)的問題?是這樣理解嗎? 是不是理解為:
被申請人債務人(公司)下落不明,無需送達.更不用公告送達.因為法院只是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做出的裁定,不給予受理破產,並不涉及被申請人債務人(公司)的問題?
是這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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