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偵察羈押期限是幾個月

2021-12-22 10:08:07 字數 3331 閱讀 5789

1樓:四哥有法說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最長是三個月。但在實際中,不能這樣簡單的計算,因為還會涉及到退回偵查等因素。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樓:

呵呵,下面的是我自己總結的。你對照算一下就可以了/

但提醒一下,只適用於學理和考試,現實中,想要多關幾天是有相當多手段的……

特別注意要看犯罪的性質。。

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並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四類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下面是一些細節:

偵查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兩次間隔不少於12小時。

2、拘留、逮捕都適用兩個“24小時”制度。即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逮捕人.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最長為14日,特殊的“多結流”37日。

檢察院則最長為14日。

4、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5、取保候審最長不超過12個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後,應在5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

保證人和被取保候審人在收到沒收、罰款決定書5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核。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6、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6個月。

7、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3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發現逮捕不當的,應當及時予以變更,並將變更的情況及原因在作出變更決定後三日內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變更不當的)應當通知作出變更決定的公安機關糾正。

8、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9、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偵查部門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

一些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因此這一階段沒有補充偵查問題。

迴避可以在訴訟程式任何階段提出。有關規定有: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3樓:

一些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鑑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鑑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因此這一階段沒有補充偵查問題。

迴避可以在訴訟程式任何階段提出。有關規定有: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如不服本決定,有權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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