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高利貸3分利沒有合法公司,他受法律保護嗎

2021-12-22 13:49:08 字數 6006 閱讀 1740

1樓:賀蘭山上流雲

受法律保護。高利貸是指月利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借款,也就是月利超過4分的借款,所以,你所說的3分的利息不是高利貸,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望採納。

2樓:唐探文化

法律保護的範圍,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一年的基準利率在6%,就是2.4分左右,超過以上不保護,4倍以內法律認可,也就是說你寫的再高法律只為你主張這個4倍。

3樓:匿名使用者

受,民間借貸最高不高過**人民銀行基準的5倍。就受法律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間借貸三分利息受法律保護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是雙方自願約定為利息為3分的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也就是說,若民間借貸月息在2分(年利率24%,換算成月息,即月息2分。)以內,借款人未按約定支付利息時,出借人提起訴訟,會得到法院支援,這表示月息2分以內是合法的;若月息超過3分(年利率36%,換算成月息,即月息3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會受法律保護,這言外之意也就是說,月息超3分不合法。

6樓:

1、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超過國家基準貸款的四倍,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在四倍以內的部分,法律還是支援的。

2、現在一年期貸款利率在6%,如果民間借貸利息不超過24%,法律是保護的。如果超過24%,超過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

7樓:與子結綢繆

分兩種情況分析:

1、年利率3%,未超過法律規定部分24%,是合法、受法律保護的。

2、月利率3%,則年利率36%,超過法律規定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24%以內部分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照規定:

1、未超過24%部分利息合法。

2、超過36%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3、超過24%但未超過36%部分利息,若債務人已支付給債權人,在訴訟中提出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不予支援債務人請求。同樣,若債務人未支付給債權人,在訴訟中債權人要求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援債權人請求。

拓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與利率相關條例。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8樓:

民間借貸3分利息合法嗎?

9樓:遠端力量

簡單點說,就是2分4以下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

2分4釐以上,3分6釐以下的利息,如果已經支付,法院不管,也不支援追回!

超過3分6釐以上的利息,法院是支援借款方追回的,借款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0樓:我乃沛縣劉邦

國家有規定利息最高多少啊,超過就違法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三分利息即月息3%,年息36%,是法律規定的最高民間借貸利息,受法律保護,再高就不合法了。

12樓:度小滿金融

近年來,民間借貸越來越常見,相信大多數人對民間借貸約定的借款利息並不陌生。一般利息的單位都是1分利、2分利。那麼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民間借貸的利息是否可以自由約定而沒有一個最高的標準?法定的最高利息是多少?超過法定標準的利息該如何確認?

借貸新規——36%是根紅線

首先,所謂借款的時候約定的幾分利,其實就是月利率百分之幾。比如三分利就是月利率3%,摺合成年利率就是36%。

根據我國《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債務人請求債權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兩線三區——24%以內受法律保護,24%-36%雙方自由協商,超過36%不受保護

簡單言之:

如果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不高於24%,其利息是受法律強制力保障,也就是債權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歸還本金並支付約定利息。如果雙方約定年利率屬於24%至36%之間,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歸還這部分利息,但是不受法律的強制力保障,借款人有權拒絕支付,並且債權人無法通過訴訟強制債務人履行。如果雙方約定年利率高於36%,那麼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約定為無效約定,債權人無法要求借款人支付高於36%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已經支付了債權人超過36%的利息,還能通過法律訴訟追回。

所以說,民間借貸如果約定2分利,那麼受法律保護,如果約定3分利,那麼能否得到約定的利息,就看借款人的自覺性了。

民間借貸3分利息合法嗎

13樓:華律網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4樓:匿名使用者

年息三分屬於合法範圍。

三分利息,其實就是年利率36%。法律規定,年利率不超過24%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出借人的請求。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所約定的超過部分無效。

超過了24%而不超過36%的,雙方進行自主約定,當事人之間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並不會反對。

目前只要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護,4倍之內的仍受保護。目前銀行利率5.31%,民間借貸利率月利只要超過1.

8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以後國家可能會取消這一規定,意味著民間借貸的利率由雙方協商,協商後的利率均受保護。

15樓:劃破天空的貓

3分利息就是一個月3%,一年36%,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24%的紅線,是不合法的,超過24%的部分不收法律保護。未超過24%的部分還是收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照規定:

1、未超過24%部分利息合法。

2、超過36%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是無效的。

3、超過24%但未超過36%部分利息,若債務人已支付給債權人,在訴訟中提出要求債權人返還,法院不予支援債務人請求。同樣,若債務人未支付給債權人,在訴訟中債權人要求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援債權人請求。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 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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