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2022-01-01 03:30:08 字數 3058 閱讀 2387

1樓:南京胡志丹律師

1、因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2、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3、依法成立的加工承攬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雙方均由約束力。一方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2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1、已經達成修理合意,合同成立,由於該合同不需要國家批准,因此自成立時生效。

2、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按照約定完成承攬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汽車修理成承攬修理工作,李某支付費用,因此屬於該類合同。

3、第二種意見。合同已經成立,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做人交付的材料,因為疏忽大意造成損失,顯然屬於違約行為。另外,這種損失屬於對李某絕對權(財產權)的侵犯,可以按照侵權起訴。

4、李某可以獲得直接損失的賠償,也就是車款。另外,由於車輛不能及時得到修理使用(超過了2天),造成停業損失,與火災有因果關係,應當賠償。

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3樓:米淑

當產生糾紛兒當事人有協商不成的時候,訴訟就成了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但是加工承攬合同涉及多個地點,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呢?小好律師為您做出解答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何為加工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國民事領域奉行當事人意思自由原則,因此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議約定以下地點之一法院對糾紛進行管轄:

被個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或標的物所在地。 綜上所訴,有權管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的法院為: 1、被告所在地(此為一般民事糾紛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為地(加工承攬合同所特有); 3、糾紛當事人約定的地點。

由此,您大概已經瞭解了當遭遇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時,應該向哪個法院主張己方的權益。但是小好律師提醒您,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區別對照適用。

加工合同糾紛可以參照買賣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嗎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加工合同和買賣合同是不同的合同性質,不能混為一談。

《合同法》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定義】(引用文件:案例(133726)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2)篇 案例評析(4)篇)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買賣合同的內容】(引用文件:案例(576)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引用文件:案例(1938)篇 案例評析(3)篇)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引用文件:法規(2)篇 案例(2977)篇 專業文章(3)篇 案例評析(2)篇)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合同的定義】【法條提示】

◆司法解釋

◆典型案例

1.吉林冶金裝置廠訴煙臺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年第6期)

2.羅某與雲南某機床廠破產管理人修理合同糾紛上訴案(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08)雲高民三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

(引用文件:法規(1)篇【司法解釋(1)篇】 案例(35382)篇 實務指南(1)篇 專業文章(1)篇 案例評析(7)篇)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合同的主要條款】(引用文件:案例(743)篇)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法條釋義】【法條要點: 承攬人的義務與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引用文件:法規(1)篇 案例(3072)篇)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5樓:匿名使用者

以房屋為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賣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當事人一方不得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依約不能按時交付並辦理過戶登記的,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6樓:野馬幫何莫

不能,這是兩種法律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加工合同一般都是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有專門關於承攬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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