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解約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言簡意賅的講,解約定金是針對為防止要求解除合同而預先支付的定金。而違約定金,則是針對違反合同規定的事後行為賠償。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2樓:匿名使用者
投保人於投保壽險後累積有保單現金價值時,該保單若因故需終止合同而辦理解約(退保)時可領回的金額,稱為解約金。解約金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手續費後的餘額。...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佔有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得就其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
3樓:陌默無文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
一、成立條件不同。
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二、佔有條件不同。
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三、法律關係客體不同。
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
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四、權利實現不同。
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
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五、消滅不同。
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4樓:qq的勾k先生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本質不同。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2)、佔有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權人佔有、扣留動產,是基於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佔有質物,是基於擔保債權的實現。
(3)、實現不同。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並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後,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
(4)、請求返還質物的條件不同。留置物被他人佔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佔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佔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
(5)、消滅不同。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並不能返還時而消滅。
(6)、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時間不同。留置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7)、是否排除的情況不同。留置權是法定的,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但不能隨意創設;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比如說,a給b修鞋,b說沒帶錢不給修理費,a可以把鞋子扣留下,要求b去取錢給了以後才還他鞋,這就是留置。
a向b借三千元錢,b不放心,怕a還不起,於是a將自己的膝上型電腦交給b,用來抵押,如果到期還不起錢的話,膝上型電腦就給b了。抵押的東西交給人家,這是質押。
5樓:風影
一、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並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佔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佔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後,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範圍,應將剩餘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於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擴充套件資料: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範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佔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6樓:小弈網路科技
區別如下:
1、成立的條件不同
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佔有的條件不同
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
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
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
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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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留置權為擔保債權而設立,故留置權從屬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它們之間形成主從關係:
1、債權為主權利,留置權為從權利。這種從權利為從物權,而非債權。有人認為留置權為從債權,這是對留置權從屬性的誤解,無疑否定了留置權物權效力的本質屬性。
二、留置權的從屬性表現有以下三點:
1、留置權的成立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這是留置權在成立上的屬性。留置權是債權人以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債權的擔保。
因此,只有主債權成立,留置權才能成立。如主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則留置權當然不能成立。
2、留置權隨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這是留置權在消滅上的從屬性。當留置債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也隨之消滅:
如在主債權人放棄債權,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等情形下,留置權均歸於消滅。
3、留置權優先受償的範圍決定於債權的範圍。這是留置權在優先受償上的從屬性。就是說,留置權人只有在主債權的範圍內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大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多餘部分,留置權人必須返還受債務人,不得用於清償其他債務。另一方面,當留置物的價值小於主債權價值時,對於不足部分,留置權人不存在優先受償權,與其他無擔保債權處於平等地位。
質押權與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留置權和質押權到底有和區別
1 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 佔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佔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佔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佔有的關係 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佔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 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質...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1 留置物佔有權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佔有權,是其對該物依合同產生的佔有權的繼續。這兩種佔有權先後相繼,其區別在於,前者產生的基礎是留置權,後者產生的基礎是原合同。佔有雖然持續不斷,但佔有權卻因留置權的發生而於其發生之時產生了性質的變化。留置物的佔有權是持續的,它使留置權人得以保持對留置物的持續佔有,...
抵押權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是什麼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