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您好,這個一般規定是即使沒活幹,也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
您這邊是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吧?合同有具體約定嗎?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工資。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麼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告知公司負責人**,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如果沒有其他問題的話,希望您早日解決問題,祝您生活愉快!
提問我在廠裡幹了十年,但沒簽合同,沒勞動合同協議書。如今,廠裡沒活幹,老闆拖延工人,叫工人在外面找活幹,廠裡最近三個月給我繳納社保,如果離職,不知如何出理這事。所以我只能是被迫離職。
希望能得到一些補償。
回答這個您去找勞動監察大隊,說清楚情況等他們處理。不行就去勞動仲裁。
提問哦,那隻能這樣了,謝謝你。
回答不用謝,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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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309號)
第五十八條 企業下崗待工人員,由企業依據當地**的有關規定支付其生活費,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下崗待工人員中重新就業的,企業應停發其生活費。女職工因生育、哺乳請長假而下崗的,在其享受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照發原工資。
工廠辭退工人工資該怎麼算
3樓:壹加壹是不等於二
如果要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就應當一次性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而且還要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式
1、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向勞動者告知的話,該規章制度不能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注意蒐集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就算是勞動者真的嚴重違紀,但是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舉不出來證據,就要敗訴,法律講究的是證據。
4、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式。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所以,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一定要通知工會。
4樓:baby無知的螞蟻
工資按照正常工資計算即可,在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結清。而是否存在補償,是根據辭退的原因來判定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韓飛律師
按實際出勤日結算工資,解除勞動關係時就應當一次性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慶育舒平惠
如果工廠提前—月向員工說了,工資應該怎麼計算。
7樓:匿名使用者
他辭職就可以壓工資,辭退就要給人家發夠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他要全結,他主動辭職就要暫時壓一個月
工廠沒事做辭退員工,工資怎麼結算?
9樓:敏敏情感答疑
你好!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建議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在工廠裡為何干體力活不行的員工人緣就不好啊
只能說比較難獲得工友的認同 在那種靠體力吃飯的地方,肯定是有體力的人受尊重,就專像在學校裡面也屬是讀書好的同學受尊敬,讀書不好的普遍被排斥一樣嘛,缺少別人奉之為標準的 能力 自然會被輕視。至於扣獎金,道理上也說得通。多勞多得嘛,你的勞動不及別人,對工廠的貢獻不及別人,你的獲得不及別人也是很正常的。如...
老闆扣員工工資,工人把活幹壞了應該嗎
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其工資,勞動者把用人單位的活幹壞了是不應該的,對於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一 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 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 方式簡單。缺點 各地執法力度可能...
包活幹沒有合同只是口頭協定,活兒完了,現場負責人說沒有按照他的要求做說價格太高,拖著不給錢這麼辦
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相關協商錄音作為證據,不要讓對方鑽了沒合同的空子。沒有合同的工程如果對方賴賬也只能是由你們協商解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你不是單位員工,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障。你沒有證據,口說無憑,就是打官司也不一定能盈。還是雙方協商解決。對於你來說,少了錢多了個教訓。一定要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