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原則

2022-01-04 23:57:22 字數 1359 閱讀 3463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給誰要由具體情況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確定辦法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2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對於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一般來說是要看幾點的,包括孩子的年齡、平常是誰在照顧、父母雙方各自的經濟條件等等依據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

首先如果孩子還在哺乳期內,是以由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然後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是可予准許的

並且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這些情況可以優先考慮的。

對於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官在判決的時候也會考慮子女的意見,看看孩子更願意和誰一起的。當然如果是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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