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獨孤絮飄
(一)撫養權確定都有什麼標準
父母離婚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指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人民法院對於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問題,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父母雙方的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十週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需要提及的是,在撫養權的判定中,不會基於子女血親關係的不同而會有不同的判定原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隨著養父母的離異,未直接撫養該子女的養父母間的收養關係亦隨之解除。對於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若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而消除;如果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並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則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變。
對於受繼父母長期撫養教育成年的繼子女,其與繼父或繼母由於已經形成了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關係,因此,不能因繼父母的離婚而自然解除。並且,若子女系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通過雙方一致同意進行的人工授精所生,那麼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婚姻法對於親生父母子女的有關規定。
(二)母親爭取撫養權從**著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女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三)父親爭取撫養權從**著手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男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但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3)子女雖然在兩週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
(4)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5)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6)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7)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對應以上條件,男方為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八個方面準備證據:
(1)醫療機構出具的,男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2)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4)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5)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6)子女隨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並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父親生活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8)男方有相當強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2樓:
有希望的,不過離婚是有原因的,是什麼原因讓你們走到這一步也很重要,如果是他的不對你提出的離婚,那孩子很大的可能是你的,如果是你的過失導致離婚,很可能會給他,當然還有就是經濟能力作為參考.不過我個人認為孩子要跟著老媽,媽媽的教育比爸爸應該都更細心點.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3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撫養權問題牽動著雙方以及雙方的父母兩個家庭的利益,贏得撫養權不僅靠法庭上的較量,也是雙方綜合實力的博弈。
4樓:田禾陽光雨露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判決,雙方都有權利。
一般以照顧婦女,兒童為主。尤其孩子在2
週歲內,一般會判給母親。
5樓:張亞敏律師
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官司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判
6樓:華律網
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這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在我國《婚姻法》等法律的規定中,會根據離婚時孩子的年齡,夫妻雙方的生活環境,經濟水平等各方面因素考慮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問題。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7樓:楊志律師
回答具體的判決標準是:法院均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來判決子女具體由誰撫養。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提問兩個女孩5歲和3歲,媽媽想要都爭取,可能性大嗎
回答首先這個是需要具體由法官來進行一個判定的。
兩個女孩五歲和三歲。他們的年齡尚小。首先,他們需要一個良好的生活條件。教育條件。所以在進行撫養權判決的時候,法官會根據雙方的一個綜合撫養能力來判決到底撫養權來歸屬誰。
提問八週歲以後兩個小孩可以自己選擇跟母親,會判給女方嗎
回答這個是需要看法官本人的一個意願。
這個是需要看小朋友的個人的一個意願。
提問協議離婚跟女方,怎麼跟男方提撫養費以及後期的教育醫療費用
回答後期的教育醫療費用,這是不包括的。
撫養費就包括了這麼多。
判決拿到孩子的撫養權的話,直接向未拿到撫養權的一方。直接向對方提出復出撫養費就可以了。
提問兩個孩子撫養費多少合適
回答這個需要按照你們當地的一個孩子的平均的生活水平。還有一個孩子的受教育水平來認定的。
這個具體的費用,您需要按照法官的一個判決來綜從。
提問好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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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離婚後孩子撫養權,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
1 僅根據你提問中的資訊,你要求變更撫養權的主張是不會被法院支援的。2 她阻撓你行使探望權於法無據,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停止阻撓行為,並配合你行使探望權。法院一般會判決每個月的單週或雙週的某一天行使探望權。也就是說你一個月最起碼可以探望女兒兩次。3 至於要求暑假時帶女兒回家住,這個在實踐中很難獲得...
父母離婚孩子判給誰,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應該判給誰
您好,關於父母離婚後撫養權的問題按如下方式處理。1 針對兩週歲以下的子女 根據該 通知 第1條的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 因...
離婚撫養權可以共同撫養嗎,離婚了孩子撫養權可以共同撫養嗎
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權的時候是具體歸夫妻雙方的某一方擁有,不會判決撫養權共同擁有,但是為了孩子身心健康和有利成長,對於離婚後夫妻共同撫養孩子或者輪流撫養孩子,法院是准予的,所以離婚後通過協商是可以輪流撫養孩子的。雙方離婚後,在不影響孩子生活的情況下,可以協商輪流撫養。根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